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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性能


6.3.1 力学性能
6.3.1.1 门、窗的力学性能应符合GB/T 31433的规定,并应分别符合表13、表14的规定。


6.3.1.2 门窗框、扇焊接角破坏力应按照GB/T 11793的规定计算和检测,计算值应符合表15的规定,试件的检测实测值均不应小于计算值。
6.3.2 反复启闭耐久性
    门的反复启闭次数不应少于100000次,窗的反复启闭次数不应少于15000次。试验后,试件及五金配件不损坏,门窗仍保持使用功能。
6.3.3 抗风压性能
6.3.3.1 分级指标采用定级检测压力差值P3
6.3.3.2 分级指标值P3的分级应符合表16的规定。
6.3.3.3 外门窗在性能分级指标值P3作用下,主要受力杆件面法线挠度应符合表17的规定;风压作用后,不应出现使用功能障碍和损坏。
6.3.4 水密性能
6.3.4.1 分级指标采用严重渗漏压力差值的前一级压力差值Δp。
6.3.4.2 分级指标值Δp的分级应符合表18的规定。
6.3.5 气密性能
6.3.5.1 分级指标采用在标准状态下,压力差为10Pa时的单位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1和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
6.3.5.2 分级指标q1和q2的分级应符合表19的规定。
6.3.6 保温性能
6.3.6.1 门窗保温性能以传热系数K为分级指标,塑料窗常用配置与传热系数见附录D。
6.3.6.2 分级指标应符合表20的规定。
6.3.7 隔热性能
    门窗隔热性能指标太阳得热系数SHGC分级应符合表21的规定。有隔热要求的门窗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大于0.44。
6.3.8 空气声隔声性能
6.3.8.1 外门、外窗以“计权隔声量和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tr)”为分级指标;内窗、内门以“计权隔声量和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 ”为分级指标。
6.3.8.2 分级指标值应符合表22的规定。
6.3.9 采光性能
6.3.9.1 外窗采光性能指标及分级应符合GB/T 11976的规定。有天然采光要求的外窗,其透光折减系数Tr不应小于0.45;具有辨色要求的门窗,其颜色透射指数Ra不应小于60。
6.3.9.2 有隔热性能要求的外窗,应综合考虑太阳得热系数的要求。
6.3.10 耐火完整性
6.3.10.1 门窗耐火完整性分级应符合GB/T38252的规定。
6.3.10.2 耐火型门窗要求室外侧耐火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E30(o);耐火型门窗要求室内侧耐火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E3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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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塑料门窗 GB/T2888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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