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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至少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响应时间试验;
b)高温响应试验;
c)电源参数波动试验;
d)碰撞试验;
e)低温(运行)试验;
f)S型或R型探测器附加试验(适用时)。
7.1.2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
f)质量监管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7.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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