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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建(构)筑物
12.2.1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
12.2.2 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2 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
3 罩棚遮盖加油机、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4 罩棚设计应计算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其设计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有关规定。
5 罩棚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6 设置于CNG设备和LNG设备上方的罩棚,应采用避免天然气积聚的结构形式。
12.2.3 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m~0.2m。
2 加油岛、加气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12.2.4 布置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12.2.5 布置有LPG或LNG设备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12.2.6 加气站的CNG储气瓶(组)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屋面应采用不燃烧轻质材料建造。储气瓶(组)管道接口端朝向的墙应为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
12.2.7 加油加气站内的工艺设备,不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工艺设备(不包括本规范要求埋地设置的油罐和LPG储罐)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时,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强制通风设备,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1.4 条的规定。
12.2.8 当压缩机间与值班室、仪表间相邻时,值班室、仪表间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与压缩机间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12.2.9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站房内可设非明火餐厨设备。
12.2.10 站房的一部分位于加油加气作业区内时,该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 ,且该站房内不得有明火设备。
12.2.11 辅助服务区内建筑物的面积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B中三类保护物标准,其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2.2.12 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
12.2.13 站房可设在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或与站外民用建筑物合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与民用建筑物之间不得有连接通道。
2 站房应单独开设通向加油加气站的出入口。
3 民用建筑物不得有直接通向加油加气站的出入口。
12.2.14 当加油加气站内的锅炉房、厨房等有明火设备的房间与工艺设备之间的距离符合表5.0.13 的规定但小于或等于25m时,其朝向加油加气作业区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
12.2.15 加油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
12.2.16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火花发生的措施。
条文说明
12.2.1 本条规定"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是为了降低火灾危险性,降低次生灾害。罩棚四周(或三面)开敞,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人员撤离和消防,其安全性优于房间式建筑物,因此规定"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
12.2.2 加油岛、加气岛及加油、加气场地系机动车辆加油、加气的固定场所,为避免操作人员和加油、加气设备长期处于雨淋和日晒状态,故规定"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
2 对于罩棚高度,主要是考虑能顺利通过各种加油、加气车辆。除少数超大型集装箱车辆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故规定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有的加油加气站受条件限制,只能为小型车服务,进站口有限高时,罩棚的有效高度小于限高也是可行的。
4 近几年,由于风雪荷载造成罩棚坍塌的事故发生较多,故本条指出"罩棚设计应计算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
6 天然气比空气轻,泄漏出来的天然气会向上飘散,如果窝存在罩棚里面,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本条规定旨在防止出现这种隐患。
12.2.3 加油、加气岛为安装加油机、加气机的平台,又称安全岛。为使汽车加油、加气时,加油机、加气机和罩棚柱不受汽车碰撞和确保操作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实际需要,对加油、加气岛的高度、宽度及其突出罩棚柱外的距离作了规定。
12.2.4 对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向外开的要求,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防爆泄压和人员逃生。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已有详细的设汁规定,所以本规范不再另作规定。
12.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LPG或LNG设备泄漏的气体比空气重,易于在房间的地面处积聚,要求"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是一项重要的防爆措施。
12.2.6 天然气压缩机房是易燃易爆场所,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和通风,并增大建筑物的泄压比。
12.2.7 加油加气站内的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设备,如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则泄漏的可燃气体不易扩散,故不主张采用;在有些场所有降低噪声和防护等要求,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设备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此种情况下,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机械通风设备是必要的安全措施。
12.2.8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的安全和改善操作环境、减少噪声影响。
12.2.9 本条规定了站房的组成内容,其含义是站房可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中的全部或几项组成。
12.2.12 允许站房与锅炉房、厨房等站内建筑物合建,可减少加油站占地。要求站房与锅炉房、厨房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可使相互间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12.2.13 站房本身不是危险性建筑物,设在站外民用建筑物内有利于节约用地,只要两者之间没有通道连接就可保证安全。
12.2.15 地下建筑物易积聚油气,为保证安全,在加油加气站内限制建地下建(构)筑物是必要的。
12.2.16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操作井、排水井有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故需采取本条规定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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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 附录C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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