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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统计要求
4.1 货币计量要求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应以人民币货币作为计量货币,单位为元,在计算过程中不足一元的应四舍五入。财产损失以外币核算的,外币应按失火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换牌价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
4.2 采信要求
4.2.1 对如下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材料,消防部门经审查后可作为统计依据:
a)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
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经办机构;
c)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机构;
d)文物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机构;
e)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
f)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g)保险公司、保险公估机构;
h)其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4.2.2 对于受损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证据资料,经调查验证符合火灾现场情况的可予采信。
4.2.3 各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提供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材料、结论可予采信。
4.3 价格取值要求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中的价格取值要求如下:
a)对实行政府定价(包括工程定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政府定价计算;
b)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价格;
c)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d)对生产领域中的物品,如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按成本取值;
e)对流通领域中的商品,按进货价取值;
f)对使用领域中的物品,按市场价取值;
g)对无法判断真实价格或真伪的物品(如茶叶、烟酒等),可采用该类商品市场公允价格中位数或相关商品公开资料进行计算;
h)对火灾造成知识产权载体灭失导致的数据资产损失,以当事人举证该类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计算。
4.4 案例比照要求
通过调取相同或类似受灾场所(厂房、仓库、商铺、住宅等)的火灾基本信息、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进行参照比对,根据调整系数估算该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取值范围。案例比照要求如下。
a)参照比对案例选取:
1)建筑类别: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等;
2)起火场所特征要素:建筑用途、建筑高度、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等;
3)火灾特征要素:火灾等级、过火面积、主要燃烧物等。
b)调节系数设定:
1)时间、地域系数:火灾发生时当地经济总量与参照比对火灾案例发生时经济总量比值;
2)损失率系数:根据火灾损毁情况设定损失率调节系数;
3)其他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其他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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