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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别与项目
6.1.1 出厂检验
全氟己酮纯度、全氟-2-甲基-2-戊烯及其HF加成物含量、全氟-4-甲基-2-戊烯含量、水分含量、酸度为出厂检验项目。
6.1.2 型式检验
表1规定的全部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产品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关键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时。
6.2 抽样
6.2.1 检验样品应从已灌装的包装单元中抽取。
6.2.2 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用相同的原料和工艺连续稳定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40t。按批次进行抽样,每批生产的全氟已酮灭火剂按表3的规定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出厂检验。

6.2.3 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规定的要求,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应重新从两倍数量的包装中取样,对出厂检验项目全项复验后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项目,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规定的要求,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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