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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要求


6.1 工作环境要求
6.1.1 工作环境温度范围
6.1.1.1 采用氮气及其他惰性气体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装置)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应为-20℃~50℃。
6.1.1.2 采用二氧化碳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装置)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应为0℃~50℃。
6.1.2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
    在6.1.1规定的工作环境温度范围内,相对湿度不应大于95%。
6.1.3 其他要求
    当工作环境条件超出6.1.1和6.1.2规定的范围时,应在系统明显处标出,6.6.5、6.8.7和6.19.7.5及其对应的试验方法也应按此范围做相应调整。
6.2 系统要求
6.2.1 外观质量
6.2.1.1 油漆件漆膜色泽应均匀,无明显流痕、气泡、碰伤缺陷。
6.2.1.2 电镀件表面应无明显气泡、碰伤、漏镀缺陷。
6.2.1.3 铭牌应端正、平整。
6.2.2 结构要求
6.2.2.1 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方式,设置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各启动方式下应能独立启动系统。机械应急操作机构的操作力不应大于150N;操作行程不应大于300mm。机械应急操作机构应有保险装置,其解脱力不应大于100N。
6.2.2.2 系统管道应设有吹扫装置。吹扫装置应设置在干粉贮存容器出口释放装置后,且靠近出口释放装置。
6.2.3 组合分配系统动作程序
    系统的动作程序应为选择阀先开启或与干粉贮存容器出口干粉释放装置同时开启。
6.2.4 系统铭牌
    干粉灭火系统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铭牌,铭牌上应标明:系统名称、型号规格、驱动气体类型、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执行标准编号、生产单位、出厂日期及其他注意事项。
6.2.5 灭火剂要求
    干粉灭火剂应分别符合GB 4066、XF 578或XF 979的规定。
6.2.6 全淹没灭火系统有效喷射时间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6.2.7 干粉剩余率
    按7.3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干粉剩余率不应大于10%。
6.2.8 灭火性能
6.2.8.1 全淹没灭火性能
6.2.8.1.1 A类火全淹没灭火性能
    按7.34.2规定的方法进行A类表面火灭火试验,系统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s内灭火,继续抑制10min后,开启试验空间通风,木垛不应复燃。
6.2.8.1.2 B类火全淹没灭火性能
    按7.34.3规定的方法进行B类火灭火试验,系统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s内灭火。
6.2.8.2 局部应用灭火性能
6.2.8.2.1 A类火局部应用灭火性能
    按7.35.1规定的方法进行A类火灭火试验,系统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扑灭明火,10min内不应出现复燃。
6.2.8.2.2 B类火局部应用灭火性能
    按7.35.2规定的方法进行B类火灭火试验,系统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扑灭明火,1min内不应出现复燃。
6.2.8.3 D类火灭火性能
6.2.8.3.1 金属钠火灭火性能
    按7.36.2规定的方法进行金属钠火灭火试验,系统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s内扑灭明火,明火扑灭后4h内不应出现复燃。
6.2.8.3.2 金属镁火灭火性能
    按7.36.3规定的方法进行金属镁火灭火试验,系统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s内扑灭明火,明火扑灭后60min内不应出现复燃。
6.2.8.3.3 三乙基铝火灭火性能
    按7.36.4规定的方法进行三乙基铝火灭火试验,系统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s内扑灭明火,明火扑灭后30min内不应出现复燃。
6.3 干粉贮存容器
6.3.1 外观质量
6.3.1.1 干粉贮存容器外表面颜色应符合GB/T 3181-2008中表2规定的大红色(R03),表面应色泽均匀,无明显流痕、龟裂、气泡、划痕、碰伤、漏涂缺陷。
6.3.1.2 干粉贮存容器的焊缝应均匀,焊缝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和未焊透缺陷。
6.3.2 容器壁厚
    容积不大于1000L的干粉贮存容器壁厚应按GB/T 150或GB/T 5100的要求确定;容积大于1000L的干粉贮存容器壁厚应按GB/T 150的要求确定。
6.3.3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强度试验,干粉贮存容器不应有渗漏、宏观变形缺陷。
6.3.4 超压要求
    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干粉贮存容器不应破裂。
6.3.5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试验,干粉贮存容器应无气泡泄漏。
6.3.6 抗振性能
    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干粉贮存容器内按设计要求充装干粉灭火剂和驱动气体,按7.8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时任何部件不应产生结构损坏;振动试验后干粉贮存容器内压力损失不应大于充装压力的1.5%。
6.3.7 充装密度
    贮存容器内干粉灭火剂充装密度不应大于生产单位公布值。
6.4 定压动作装置
6.4.1 工作压力
    定压动作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6.4.2 动作要求
6.4.2.1 定压动作装置的动作压力为生产单位公布值×(1±0.1),动作压力不应大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6.4.2.2 按7.6规定的方法进行动作试验,试验后动作压力应符合6.4.2.1的规定。
6.4.3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气泡泄漏。
6.4.4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强度试验,定压动作装置不应有渗漏、变形缺陷。
6.4.5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定压动作装置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定压动作装置的密封性能应符合6.4.3的规定,动作压力应符合6.4.2.1的规定。
6.5 干粉贮存容器出口释放装置
6.5.1 一般要求
    干粉贮存容器出口应设置干粉释放装置,干粉释放装置应采用释放阀或释放膜片。
6.5.2 释放膜片
6.5.2.1 动作要求
    释放膜片动作压力为设定值×(1±0.1),动作压力不应大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爆破后不应有碎片进入干粉灭火剂输送管道中,且流通部分口径不应影响干粉灭火剂的流量。
6.5.2.2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气泡泄漏。
6.5.2.3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释放膜片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动作压力应符合6.5.2.1的规定。
6.5.3 释放阀
6.5.3.1 工作压力
    释放阀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6.5.3.2 材料
    释放阀的动作部件及与之配合部分应采用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或铜合金的金属材料制造。
6.5.3.3 密封要求
    按7.5.3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气泡泄漏。
6.5.3.4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释放阀应无变形、渗漏和损坏。
6.5.3.5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7.1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可靠性试验,释放阀的动作应灵活、可靠,不应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的损坏(阀门正常工作时允许损坏的零件除外)。
6.5.3.6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释放阀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释放阀的密封性能应符合6.5.3.3的规定,一次工作可靠性应符合6.5.3.5的规定。
6.6 贮气瓶组
6.6.1 一般要求
    贮气瓶组一般包括驱动气体瓶组和启动气体瓶组,二者均应采用钢质无缝气瓶,其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GB/T 5099.1的规定。
    最高使用温度条件下,贮气瓶组内压力不应大于贮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6.6.2 充装介质要求
    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瓶组内气体充装压力由设计决定,气体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mL/m³。
    采用二氧化碳作为驱动气体的系统,瓶组内二氧化碳充装量不应大于0.6kg/L,二氧化碳的含水率不应大于0.5μg/g。
6.6.3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瓶组应无气泡泄漏。
6.6.4 抗振性能
    按7.8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瓶组任何部件不应产生松动、脱落和结构损坏。充装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瓶组,气体压力损失不应大于充装压力的0.25%;充装二氧化碳的瓶组,二氧化碳净重损失不应大于充装量的0.125%。试验后自动启动容器阀,不应出现任何故障。
6.6.5 温度循环泄漏要求
    按7.12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充装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瓶组,气体压力损失不应大于充装压力的0.25%;充装二氧化碳的瓶组,二氧化碳净重损失不应大于充装量的0.125%。试验后自动启动容器阀,不应出现任何故障。
6.7 容器阀
6.7.1 材料
    容器阀体及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耐使用介质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
6.7.2 工作压力
    贮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驱动气体瓶组容器阀工作压力不应低于驱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容器阀工作压力不应低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6.7.3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容器阀不应有变形、渗漏和损坏。
6.7.4 超压要求
    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超压试验,容器阀不应有破裂现象。
6.7.5 密封要求
    按7.5.3规定的方法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容器阀在关闭状态下应无气泡泄漏;容器阀在开启状态下各连接密封部位的气泡泄漏量不应超过20个/min。
6.7.6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7.1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可靠性试验,容器阀(包括辅助控制部分)的动作应灵活、可靠,不应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的损坏(阀门正常工作时允许损坏的零件除外)。
6.7.7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容器阀及其附件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容器阀的密封性能应符合6.7.5的规定,一次工作可靠性应符合6.7.6的规定。
6.7.8 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7.10规定的方法进行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N;
    b)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N;
    c)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N;
    d)所有手动操作位移均不应大于300mm。
6.7.9 标志
    容器阀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生产单位、型号规格、工作压力。
6.8 单向阀
6.8.1 工作压力
    驱动气体流通管路单向阀工作压力不应低于驱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启动气体流通管路单向阀工作压力不应低于启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6.8.2 材料
    单向阀及其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制造,采用其他金属材料制造时,强度、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上述材质。
    弹性密封垫、密封剂及相关部件应采用长期与介质接触而不损坏或变形的材料制造。
6.8.3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单向阀及其附件应无渗漏、变形或损坏。
6.8.4 正向密封要求
    按7.5.3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单向阀应无气泡泄漏。
6.8.5 反向密封要求
    按7.5.3规定的方法进行反向气密性试验,在工作压力下,单向阀应无气泡泄漏。
6.8.6 超压要求
    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超压试验,单向阀及其附件不应有破裂现象。
6.8.7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7.2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可靠性试验,单向阀应能承受100次“开启-关闭”动作试验,其开启、关闭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应出现任何故障或结构损坏。
6.8.8 开启压力要求
    按7.14规定的方法进行开启压力试验,单向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生产单位公布值。在开启压力下,单向阀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6.8.9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单向阀及其附件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单向阀的反向密封性能应符合6.8.5的规定,一次工作可靠性应符合6.8.7的规定。
6.8.10 标志
    单向阀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生产单位、型号规格、工作压力、介质流动方向。
6.9 驱动控制装置
    驱动控制装置应符合XF 61的规定。
6.10 集流管
6.10.1 工作压力
    集流管工作压力不应低于驱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6.10.2 材料
    集流管应采用无缝管制造,材质应具有耐腐蚀性能或将其内外表面做防腐蚀镀层处理。
6.10.3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集流管应无渗漏、变形或损坏。
6.10.4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集流管应无气泡泄漏。
6.11 连接管
6.11.1 工作压力
    驱动气体流通管路连接管工作压力不应低于驱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启动气体流通管路连接管工作压力不应低于启动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6.11.2 材料
    连接管应采用高压软管或耐压强度、抗冲击振动能力与高压软管相当的金属管材。
    连接管应选用耐使用介质腐蚀的材料制造。
6.11.3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连接管应无渗漏、变形或损坏。
6.11.4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连接管应无气泡泄漏。
6.11.5 非金属连接管耐热空气老化性能
    按7.15规定的方法进行热空气老化试验,非金属软管不应有裂纹。试验后非金属软管的强度和密封要求应满足6.11.3和6.11.4的规定。
6.12 安全防护装置
6.12.1 一般要求
    干粉贮存容器、容器阀、集流管上应设有安全阀或膜片式安全泄放装置(以下简称“安全泄放装置”)等安全防护装置。
6.12.2 安全阀
6.12.2.1 工作压力
    干粉贮存容器上安全阀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集流管上安全阀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驱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6.12.2.2 整定压力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由系统设计确定,其整定压力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0.5MPa<整定压力≤2.3MPa时,整定压力偏差为±3%整定压力;
    b) 当2.3MPa<整定压力≤7.0MPa时,整定压力偏差为±0.07 MPa。
6.12.2.3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安全阀阀体应无变形和渗漏现象。
6.12.2.4 密封要求
    按7.5.4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安全阀出口处应无气泡泄漏。
6.12.2.5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安全阀各部位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结束后,分别进行整定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结果应分别符合6.12.2.2和6.12.2.4的要求。
6.12.3 安全泄放装置
6.12.3.1 动作压力
    按7.13规定的方法进行动作试验,驱动气体瓶组容器阀和集流管上安全泄放装置泄放动作压力设定值不应小于1.25倍驱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但不大于驱动气瓶强度试验压力的95%。泄压动作压力范围为设定值×(1±0.05)。
    启动气体瓶组容器阀泄放动作压力设定值不应小于1.25倍启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但不大于启动气瓶强度试验压力的95%。泄压动作压力范围为设定值×(1±0.05)。
    干粉贮存容器或容器阀上的安全泄放装置泄放动作压力设定值不应小于1.25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但不大于1.5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泄压动作压力范围为设定值×(1±0.05)。
6.12.3.2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过程中应无气泡泄漏。
6.12.3.3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安全泄放装置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结束后,进行动作压力试验,结果应符合6.12.3.1的要求。
6.13 检漏装置
6.13.1 一般要求
    系统应设有检漏装置。惰性气体采用压力显示器检漏,二氧化碳气体采用称重方法检漏。
6.13.2 压力显示器
6.13.2.1 一般要求
    压力显示器应具有防止粉堵的有效保护措施。电接点压力表性能应符合JB/T 9273的要求。
6.13.2.2 基本性能
6.13.2.2.1 压力显示器工作温度应不小于6.1.1规定的温度范围。
6.13.2.2.2 压力显示器测量范围上限应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
6.13.2.2.3 示值基本误差:
    a)贮存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4%;
    b)最大工作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
±8%;
    c)最小工作压力点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8%;
    d)零点和测量范围上限的示值误差应不大于贮存压力的±15%。
6.13.2.3 标度盘要求
6.13.2.3.1 标度盘的零位、贮存压力、最大工作压力、最小工作压力和测量范围上限的位置应有刻度和数字标志。
6.13.2.3.2 标度盘的最大工作压力与最小工作压力范围应使用绿色表示,零位至最小工作压力范围、最大工作压力至测量上限范围应使用红色表示。
6.13.2.3.3 标度盘上至少应标出:生产单位、产品适用介质、法定计量单位(MPa)、计量标志。
6.13.2.4 强度密封要求
6.13.2.4.1 按7.5.5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压力显示器不应出现气泡泄漏。
6.13.2.4.2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压力显示器不应有渗漏或损坏现象。
6.13.2.4.3 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压力显示器任何零部件不应被冲出。
6.13.2.5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压力显示器不应产生影响性能的损坏,试验后压力显示器指针应升降平稳,压力显示器的示值基本误差应符合6.13.2.2.3的规定。
6.13.2.6 耐交变负荷性能
    按7.21规定的方法进行交变负荷试验,交变频率为0.1Hz,交变幅度为贮存压力的40%至最大工作压力,交变次数为1000次。试验后,压力显示器贮存压力的示值误差不应超过贮存压力的±4%。
6.13.3 称重装置
6.13.3.1 报警功能
    安装在灭火系统中的称重装置应有泄漏上限报警功能,当充装气体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5%时,应能可靠报警。
6.13.3.2 耐高低温性能
    称重装置在7.19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和最低工作温度环境中分别放置8h后,其报警功能应符合6.13.3.1的规定。
6.13.3.3 过载要求
    称重装置承受两倍瓶组质量的静载荷(充装气体按最大充装密度计算),保持15min,不应损坏。试验后报警功能应符合6.13.3.1的规定。
6.14 低泄高封阀
    低泄高封阀应符合GB 25972-2024中5.13的规定。
6.15 选择阀
6.15.1 一般要求
    选择阀应是具备手动、自动控制双重功能的快速打开型阀门。阀门流通部分口径应不小于阀门入口内径的95%。
6.15.2 材料
    选择阀体及内部机械零件应采用不锈钢、铜合金制造或强度、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上述材质的其他金属材料制造。
6.15.3 工作压力
    选择阀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6.15.4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阀门及其附件不应有变形、渗漏、裂纹或其他损坏。
6.15.5 超压要求
    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超压试验,阀门及其附件不应破裂。
6.15.6 密封要求
    按7.5.3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选择阀在关闭状态下应无气泡泄漏;选择阀在开启状态下各连接密封部位的气泡泄漏量不应超过20个/min。
6.15.7 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7.1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可靠性试验时,阀门的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不应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的损坏(阀门正常工作的零件损坏除外)。
6.15.8 阀门局部阻力损失
    按7.25规定的方法进行阀门局部阻力损失试验,试验结果与生产单位公布值的差值不应超过公布值的±10%。
6.15.9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选择阀及其附件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选择阀的密封性能应符合6.15.6的规定,一次工作可靠性应符合6.15.7的规定。
6.15.10 手动操作要求
    按7.10规定的方法进行手动操作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手动操作力不大于150N;
    b)手动操作行程不大于300mm。
6.15.11 标志
    在选择阀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生产单位、型号规格、工作压力、介质流动方向。
6.16 信号反馈装置
6.16.1 一般要求
    安装在干粉贮存容器或输粉管路上的信号反馈装置应有防止粉堵的措施。
6.16.2 工作压力
    信号反馈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6.16.3 动作要求
6.16.3.1 信号反馈装置的动作压力应不大于0.5倍系统最小工作压力。当信号反馈装置安装在减压装置后时,其动作压力应不大于减压装置后压力的50%。
6.16.3.2 按7.24规定的方法进行动作试验,在大于或等于动作压力下,信号反馈装置应可靠动作100次;在小于或等于0.8倍动作压力下,信号反馈装置不应动作。试验后信号反馈装置触点的接触电阻应符合6.16.9的规定。
6.16.4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信号反馈装置不应损坏。
6.16.5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信号反馈装置不应产生气泡泄漏。
6.16.6 耐电压性能
    信号反馈装置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耐电压性能,按7.1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应出现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或击穿现象。
6.16.7 绝缘要求
    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信号反馈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6.16.8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信号反馈装置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信号反馈装置动作要求应符合6.16.3的规定;触点接触电阻应符合6.16.9的规定。
6.16.9 触点接触电阻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信号反馈装置触点接触电阻不应大于0.1Ω,动作试验和腐蚀试验后不应大于0.5Ω。
6.17 减压阀
6.17.1 工作压力
    减压阀工作压力不应低于驱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6.17.2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试验过程中,阀体不应有渗漏现象。
6.17.3 密封要求
    按7.5.3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过程中减压阀密封部位应无泄漏。
6.17.4 流量要求
    设定减压阀入口压力为驱动气体工作压力,其流量应满足干粉灭火系统的增压时间不大于20s。
6.17.5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后阀体不应有起层、剥落和可见的点蚀凹坑等腐蚀破坏。试验后的减压阀密封性能应符合6.17.3的规定。
6.18 喷嘴
6.18.1 材料
    喷嘴的各部分应由耐使用介质腐蚀材料制造,其中喷孔部分应由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
6.18.2 工作压力
    喷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0.1 MPa。
6.18.3 单孔直径
    喷嘴的单孔直径不应小于生产单位公布值。
6.18.4 防护帽
    喷嘴应装配防护帽以防止潮气或杂物进入管道内。喷射干粉时,防护帽应能被吹掉、打开或打穿。
6.18.5 耐热和耐压性能
    按7.26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热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试验后,喷嘴不应有裂纹、变形或其他损坏。
6.18.6 耐冲击性能
    按7.27规定的方法进行冲击试验,试验后,喷嘴不应有裂纹、变形或其他损坏。
6.18.7 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喷嘴不应有明显的腐蚀损坏。试验后喷嘴的耐热和耐压性能应符合6.18.6的规定。
6.18.8 局部应用喷嘴
6.18.8.1 布粉性能
    按7.28规定的方法进行布粉试验,实测喷嘴的布粉密度与生产单位公布值相比,其差值不应超过公布值的10%。
6.18.8.2 防飞溅性能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飞溅试验,试验过程中试验盘内水滴不应飞溅出试验盘外。
6.18.9 全淹没喷嘴布粉性能
    按7.30规定的方法进行布粉试验,试验罐的灭火时间不应大于30s。各受粉盘内干粉的质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0%。
6.18.10 标记
    喷嘴上应印有永久性标记,标有生产单位、型号规格、应用方式。
6.19 干粉软管卷盘
6.19.1 外观
    软管卷盘表面应进行耐腐蚀处理,涂漆部分的漆层应均匀,无明显划痕和碰伤。焊缝应平整均匀、焊接牢固,无烧穿、疤瘤等。
6.19.2 工作压力
    干粉软管卷盘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6.19.3 密封要求
    按7.5.2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过程中软管卷盘任何部位应无气泡泄漏。
6.19.4 强度要求
    按7.3规定的方法进行强度试验,软管卷盘各零部件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和脱落。试验后软管卷盘应能正常使用。
6.19.5 转动性能
    软管卷盘软管的拉出力不应大于200N。
6.19.6 干粉枪
    干粉枪性能应符合GB 25200的规定。
    采用超细干粉灭火剂的干粉系统,干粉枪的喷射强度不应小于生产单位公布值。
6.19.7 软管
6.19.7.1 外观
    软管外表应无裂纹、破损、划伤和局部隆起。
6.19.7.2 工作压力
    软管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6.19.7.3 材料
    软管应采用耐使用介质腐蚀的材料制造。
6.19.7.4 超压要求
    按7.4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试验后软管应无破裂。
6.19.7.5 耐低温性能
    按7.31规定的方法进行低温试验,连接软管应无脆裂现象。试验后连接软管的强度性能应符合6.19.4的要求。
6.20 干粉炮
    干粉炮性能应分别符合GB 19156、GB 19157的规定。
    采用超细干粉灭火剂的干粉系统,干粉炮的有效喷射率和有效射程不应低于生产单位公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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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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