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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8.1.1 型式检验
8.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6的规定进行。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不应少于表6规定的项目。
8.1.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V的规定。
8.2 抽样方法
    部件采用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8.3 样品数量
8.3.1 型式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附录A~附录V规定的样品数量的5倍。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8.3.2 出厂检验
    部件的抽样基数由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量自定,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样品数量结合表6和附录A~附录V的要求确定。
8.4 检验结果判定
    系统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系统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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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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