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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1.2 型式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 2 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 3 台,抽样基数不应小于 20 台。
7.1.4 型式检验的项目试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文件方为合格。
7.2 出厂检验
7.2.1 接合器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 2 规定。
7.2.3 若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任何所检项目中出现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按表 2 规定的样本大小加倍随机抽取,再次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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