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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干线子系统
4.3.1 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电缆总对数和光纤总芯数,应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并留有适当的备份容量。主干缆线宜设置电缆与光缆,并互相作为备份路由。
4.3.2 干线子系统主干缆线应选择较短的安全的路由。主干电缆宜采用点对点终接,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终接。
4.3.3 如果电话交换机和计算机主机设置在建筑物内不同的设备间,宜采用不同的主干缆线来分别满足语音和数据的需要。
4.3.4 在同一层若干电信间之间宜设置干线路由。
4.3.5 主干电缆和光缆所需的容量要求及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语音业务,大对数主干电缆的对数应按每一个电话8位模块通用插座配置1对线,并在总需求线对的基础上至少预留约10%的备用线对。
2 对于数据业务应以集线器(HUB)或交换机(SW)群(按4个HUB或SW组成1群);或以每个HUB或SW设备设置1个主干端口配置。每1群网络设备或每4个网络设备宜考虑1个备份端口。主干端口为电端口时,应按4对线容量,为光端口时则按2芯光纤容量配置。
3 当工作区至电信间的水平光缆延伸至设备间的光配线设备(BD/CD)时,主干光缆的容量应包括所延伸的水平光缆光纤的容量在内。
4 建筑物与建筑群配线设备处各类设备缆线和跳线的配备宜符合第4.2.11条的规定。
4.3.5 如语音消息点8位模块通用插座连接ISDN用户终端设备,并采用S接口(4线接口)时,相应的主干电缆则应按2对线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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