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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耐火性能判定


8.1 判定依据
    试件的耐火性能应以试验过程中所做的测量和观测为依据。
8.2 隔热性镶玻璃构件和窗组件判定
8.2.1 失去耐火完整性
    按 GB/T9978.1 的规定进行测量,当棉垫被点燃或背火面窜火持续达 10s 以上时,则认为试件失去耐火完整性;当试件背火面出现贯通至试验炉内的缝隙,直径 6mm±0.1mm 的探棒可穿过缝隙进入试验炉内且探棒可沿缝隙长度方向移动不小于 150mm,或直径 25mm±0.2mm 的探棒可穿过缝隙进入试验炉内,则认为试件失去耐火完整性。
8.2.2 失去耐火隔热性
    按 7.2.2.1 测得的试件背火面平均温度超过试件表面初始平均温度 140℃,或按 7.2.2.2 测得的试件背火面任一点最高温度超过该点初始温度180℃时,则认为试件失去耐火隔热性。
8.3 部分隔热性镶玻璃构件和窗组件判定
8.3.1 失去耐火完整性
    在小于或等于 0.5h 耐火时间内,8.2.1 适用于本条,在大于 0.5h 耐火时间后,8.2.1 中除棉垫试验外,其他内容均适用于本条。
8.3.2 失去耐火隔热性
    在小于或等于 0.5h 耐火时间内,8.2.2 适用于本条。
8.4 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和窗组件失去耐火完整性判定
    8.2.1 中除棉垫试验外,其他内容均适用于本条。
8.5 镶玻璃构件和窗组件承载能力判定
    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变形测量点的挠度应小于该点所在长边的 1/150。
8.6 热通量
    本文件未规定临界热通量值。试验过程中记录热通量超过 5 kW/m²、10 kW/m²、15 kW/m²、20 kW/m² 和 25 kW/m² 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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镶玻璃构件和窗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T1251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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