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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无人机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1 每台 (套) 无人机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再出厂。
8.2.2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 6.1.1、6.1.2、6.1.3、6.1.4、6.2.1、6.2.2、6.2.3、6.2.4、9.1,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检验,若仍出现不合格,则判该批无人机产品出厂检验为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 产品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每个型号 1 台 (套),样本量应不小于 2 台 (套)。
8.3.3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含第 6 章和 9.1 规定的项目,性能指标应根据产品分类由检验机构与生产企业再行确认。
8.3.4 型式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型式检验为合格。
无人机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出厂检验
8.2.1 每台 (套) 无人机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再出厂。
8.2.2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 6.1.1、6.1.2、6.1.3、6.1.4、6.2.1、6.2.2、6.2.3、6.2.4、9.1,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检验,若仍出现不合格,则判该批无人机产品出厂检验为不合格。
8.3 型式检验
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 产品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为每个型号 1 台 (套),样本量应不小于 2 台 (套)。
8.3.3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含第 6 章和 9.1 规定的项目,性能指标应根据产品分类由检验机构与生产企业再行确认。
8.3.4 型式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型式检验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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