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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升降横移类停车库
3.2.1 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可由多套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组合而成,且单套停车设备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25辆。
3.2.2 升降横移类停车库的出入层净高不宜小于2000mm,其他停车层净高不宜小于适停车型的高度加50mm。
3.2.3 对于重列式布置的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其列数不宜超过两列;后悬臂式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不宜做重列式布置。
3.2.4 对于中部出入式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出入层以下的停车层数宜为1~2层。
3.2.5 对于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建筑的墙、柱、梁与停车设备之间预留的设备安装操作空间,其水平净距不宜小于50mm。
3.2.6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的基础应根据设备荷载和地基、结构承载力进行设计。当利用建筑地面作为设备基础时,应根据设备的荷载标准值对地基、结构承载力进行符合性验算。
3.2.7 利用建筑物地下室的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地下室面积超过2000m²的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且换气次数不宜少于8次/h。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3.2.1 单套停车设备每次只能存或取一辆汽车,服务的汽车数量太多会造成存取车时间过长,降低停车库的效率,所以,单套停车设备服务的汽车数量不宜太多。
3.2.2 升降横移类停车库需结合拟选用的停车设备进行设计,出入层净高2000mm要求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确定的;附建式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内的柱、墙、护栏等之间,梁下与地面之间的净尺寸均需满足停车设备的要求;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的单个停车位需要的水平尺寸和停车设备需要的空间高度见表1和表2。
表1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的单个停车位需要的水平尺寸
表2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需要的空间高度
3.2.3 为提高停车密度或建设土地面积受限时,停车位可以排成两列,超过两列时,汽车出入比较困难。后悬臂式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因其悬臂结构特殊,不宜作重列式。
3.2.4 出入方式主要包括上部出入式、中部出入式和下部出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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