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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型式与布置
4.1.1 变电所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荷较大的车间和动力站房,宜设附设变电所、户外预装式变电站或露天、半露天变电所;
2 负荷较大的多跨厂房,负荷中心在厂房的中部且环境许可时,宜设车间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3 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
4 负荷小而分散的工业企业,民用建筑和城市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或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当条件许可时,也可设附设变电所;
5 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区和工业企业的生活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当环境允许且变压器容量小于或等于400kVA时,可设杆上式变电站。
4.1.2 非充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型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相互靠近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配电室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中IP2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2 在车间内相互靠近布置时,二者的外壳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中IP3X防护等级的有关规定;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1.4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与配电室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变电所外走道的门。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的面积应适当增大。
4.1.5 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4.1.6 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的配电装置备用位置。低压配电装置内,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4.1.7 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配电装置,宜分开布置在不同的配电室;当布置在同一配电室时,配电装置宜分列布置;当配电装置并排布置时,在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配电装置的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
4.1.8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的电缆不宜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应采用阻燃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电缆沟或电缆夹层的不同侧的桥(支)架上;当敷设在同一侧的桥(支)架上时,应采用防火隔板隔开。
4.1.9 大、中型和重要的变电所宜设辅助生产用房。
本条规定了各种型式变电所的设置条件,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特点确定。
条文中删除了组合式成套变电站的内容,因为该产品已不生产。
本条使用了各种型式变电所的名称,按照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解释如下:
(1)露天变电所:变压器位于露天地面上的变电所;
(2)半露天变电所:变压器位于露天地面上的变电所,但变压器的上方有顶板或挑檐;
(3)附设变电所:变电所的一面或数面墙与建筑物的墙共用,且变压器室的门和通风窗通向建筑物外;
(4)车间内变电所:位于车间内部的变电所,且变压器室的门向车间内开;
(5)独立变电所:变电所为一座独立建筑物;
(6)预装式变电站:预装的并经过型式试验的成套设备,通常由高压配电装置、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组成,并组合在一个或数个箱体内;
(7)杆上式变电所:安装在一根或多根电杆上的户外变电所。
4.1.2 本条为原规范第4.1.3条的修改,明确了在配电室内和车间内配电装置与不带油浸的变压器靠近布置的条件,不带油浸的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装置火灾危险性较小,在符合规定的外壳防护等级的情况下可以靠近布置。
4.1.3 单台油浸三相变压器的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时,由于油量大,增加了事故时发生火灾的危险性,扩大了排油的污染范围,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扩大,规定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设置灭火措施。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4.1.4 条文中的“面积应适当增大”是指应有放置值班桌或控制台的地方,以满足值班的基本条件。有通向外部的门是为了发生电气事故时人员可以安全疏散。
4.1.5 变压器设在底层是为了减小楼板荷重和搬运设备方便。
4.1.6 留有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和低压配电装置备用回路是考虑到工艺的变动可能需要增加供电回路。
4.1.7 向一级负荷供电的配电所的两回电源线路的配电装置宜分开布置在不同的配电室,当布置在同一配电室时,宜分列布置或在其母线分段处的配电装置内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等隔离措施,这是确保向一级负荷供电电源安全的措施,保证当一回路电源故障时避免影响另一回路电源同时失效。必要时宜设母线保护或电弧光保护,以便快速切除故障。
4.1.9 辅助生产用房是指存放备品备件、安全用具用房以及维修间等。辅助用房面积要根据变电所的规模大小和设备多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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