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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防火
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
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
5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4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
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
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6.1.7 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
1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2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3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8 独立变电所、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储油池或挡油池,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的有关规定。
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6.1.10 在露天或半露天的油浸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其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长度应长过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0.5m。
6.1.2 本条规定了油浸变压器室采用甲级防火门的场所,是为了防止当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变压器门因辐射热和火焰而烧毁,防止火灾事故的蔓延。
第1款中,因普通车间的火灾危险性不大,因此修订时改为“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的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4款修改为“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是区别于“位于民用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的,后者不要求甲级防火门。
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6.1.3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保证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防止火灾事故扩大,对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需要设置的防火门作出具体规定。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中的“相邻房间或过道”是指变电所区域外部的房间或过道。
6.1.4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通风窗起火而烧毁,致使火灾事故扩大。
6.1.5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露天或半露天安装的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危及附近的建筑物。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20kV及以下的油浸变压器的单台油量各厂产品略有差别,有资料表明变压器容量为1250kVA及以下时的油量在1000kg及以下,变压器容量为1600kVA~6300kVA时的油量在1000kg~2500kg范围内。具体执行本条时,需要核查变压器的油量。
6.1.6 设储油池是为了当建筑物内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减少火灾危害和使燃烧的油在储油池内熄灭,不致使火灾事故蔓延到建筑物和车间,故应设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储油池的通常做法是在变压器油坑内填放厚度大于250mm的卵石层,在卵石层底下设置储油池,或者利用变压器油坑内卵石之间的缝隙。
6.1.7 本条规定位于危险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设置储油池或挡油池是为了防止当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油流窜到室外,引燃周围物品,以防事故扩大。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变压器油为有污染物质,因此挡油池的油应排入不致引起污染危害的安全场所的设施内,一般为事故油池。
6.1.8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危及附近的建筑物。以变压器油量为1000kg来划分是原规范编制组在部审会议期间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等有关单位共同确定的,经调研未提出修改意见,故仍保留原条文的规定。
6.1.9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充油的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火焰从外墙开口部位延伸到上层建筑物引燃物品,引起事故扩大。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6.1.10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一台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时,火焰超过防火墙,引燃相邻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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