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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套工程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泵站的供电电源应就近取供。电力负荷的分级,Ⅰ类污水处理厂、流量2000m3/d及以上的泵站为二级负荷;Ⅱ类及以下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流量2000m3/d以下泵站为三级负荷。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生活用水宜就近使用市政供水,也可因地制宜采用其他水源。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维修、运输、化验等应依托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消防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厂的绿化宜简化,一般不设置专门的绿化用地。
条文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泵站的供电标准。污水处理厂、泵站的供电电源应就近取供。仅当供电电源较近时考虑架设专线,其他情况下不宜架设专线。Ⅰ类污水处理厂、流量2000m3/d及以上泵站停电可能对当地的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故电力负荷应按二级考虑。其他污水处理厂、泵站因规模较小,停电所造成的影响有限,故其电力负荷宜按三级考虑。对于风景区、古城镇等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当供电条件许可时,Ⅱ类~Ⅳ类污水处理厂、流量2000m3/d以下泵站也可采用二级负荷。
电气设备的配置,应以满足生产正常需要为原则,尽量选用造价低、维护方便的设备。变压器应采用油浸式变压器,当变压器容量在250kVA及以下,且环境条件许可时,变压器应采用户外杆上安装方式;低压开关柜宜选用固定式或固定分隔式;当电机要减压启动时,应选用星形/三角形减压启动器。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生活用水的来源。污水处理厂生活用水应根据当地供水条件确定。污水处理厂附近已有市政供水管网的,优先使用市政供水;当附近无市政供水管网时,可取用地下水或其他水源。
第二十八条 本条提出污水处理厂维修、运输、化验等设备的配置要求。应以满足生产基本需要为原则,强调依托社会化服务,不宜在厂内全套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化验可依托当地环保部门,厂内一般只进行常规化验;运输和机械维修可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消防的要求。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只设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三十条 本条明确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厂内绿化率无硬性规定,厂内绿化可与厂外大环境统筹考虑。
电气设备的配置,应以满足生产正常需要为原则,尽量选用造价低、维护方便的设备。变压器应采用油浸式变压器,当变压器容量在250kVA及以下,且环境条件许可时,变压器应采用户外杆上安装方式;低压开关柜宜选用固定式或固定分隔式;当电机要减压启动时,应选用星形/三角形减压启动器。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生活用水的来源。污水处理厂生活用水应根据当地供水条件确定。污水处理厂附近已有市政供水管网的,优先使用市政供水;当附近无市政供水管网时,可取用地下水或其他水源。
第二十八条 本条提出污水处理厂维修、运输、化验等设备的配置要求。应以满足生产基本需要为原则,强调依托社会化服务,不宜在厂内全套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化验可依托当地环保部门,厂内一般只进行常规化验;运输和机械维修可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消防的要求。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原则上只设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三十条 本条明确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厂内绿化率无硬性规定,厂内绿化可与厂外大环境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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