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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建(构)筑物应经济实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应进行特殊装修。辅助和附属建筑物宜联体合建。

第三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及变配电设施建筑面积可参照表2所列指标采用。

表2 附属设施及变配电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

注:表中所列指标为不同规模污水处理厂有关用房的最大建筑面积。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应按近期征用,远期用地规划控制。
第三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内车行道宜按单车道设计,路面宽度3.5m,并考虑回车需要。
第三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3所列指标。

表3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m2)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介于两者之间时,用内插法。
2.采用污水自然处理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条 污水中途提升泵站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4所列指标。

表4 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m2)

注: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面积。


条文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条提出污水处理厂、泵站建筑物的设计原则。要求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建筑物经济实用,不追求建筑效果。生产构筑物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基本原则,不应采用面砖、轻钢屋面等进行特殊的装修。辅助和附属建筑物可以将各功能单元组合起来一并考虑,减少建筑单体和功能单元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本条是对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及变配电设施建筑面积的规定。按照不同建设规模、不同处理级别,根据合理设置、节约投资的原则,参考劳动定员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是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的规定。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按近期征用,并解决好工程建设近、远期土地使用的关系,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内道路设置的原则。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管理、运输及消防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内车行道设单车道即可满足需要。本标准规定车行道宽度为3.5m。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用地控制指标。污水处理厂采用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时,用地指标不同。本指标是在调查国内现有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结合模拟设计分析确定的。模拟设计的基本条件为:
    1.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BOD5120mg/L,TN35mg/L;设计出水BOD5≤20mg/L,TN≤20mg/L。
    2.污水处理采用A2/O氧化沟工艺,有效水深4m;污泥处理采用浓缩脱水工艺。
    3.出水消毒采用接触消毒。
    我国人多地少,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应超过本标准表3中的指标。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污水中途提升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该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的总建设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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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1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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