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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和运行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条 污水处理厂内易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应置于厂内附属设施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远离厂外居住区。
第四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测设施及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配电间应有高压警示标牌,泵房集水池和敞口构筑物上应设栏杆和救生圈等。


条文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工程建设和运行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对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厂(站)址选择、污泥处置、出水排放点以及其他影响环境的主要方面进行环境影响分析,不得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排放水体的使用功能,栅渣及污泥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保证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建设不造成二次污染。工程建设期间加强施工管理,减少工程施工噪声、扬尘及材料运输等对周围环境和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四十条 本条阐述减轻厂内臭气影响的对策。污水处理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臭气,主要来源如格栅井、污泥处理等,臭气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厂区布置应使易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处于厂内附属设施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同时尽量远离厂外居住区。
厂址选择不具备避开居民点的条件时,可根据经济条件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如及时转运污泥,缩短其在厂内堆放的时间;加高围墙,减少异味散发等。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对生产中噪声控制的规定。污水处理厂、泵站的厂界噪声和车间内的机械噪声应分别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要求。当噪声超过要求时,可采取适当的减震、防噪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污水处理厂的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污水处理厂内的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
污水处理厂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防爆及电力设备的选择和保护等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厂内有关生产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污泥脱水间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通风装置。
第四十三条 本条文是对污水处理厂内安全方面作的规定。污水处理厂内有危险的场所均应设置安全标牌(标记)和必要的安全检测设施,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除常规的高压警示牌、栏杆、救生圈等安全措施外,泵房格栅间、集水井等可能聚集有毒气体的区域,需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操作人员配备防毒面具。污水处理厂运行期间,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强化管理,确保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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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14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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