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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水泵和过滤设备布置
11.2.1 过滤设备和与其连接的浴池回水口、毛发聚集器、循环水泵、管道等应有合理管道水流设计,并应设置事故排泄水装置。
11.2.2 过滤设备间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设备顶部应低于浴池底面;
2 过滤设备上部附件的最高点至建筑结构梁底的净距不得小于0.20m;
3 过滤器不得布置在建筑结构梁底的正下方。
11.2.3 机房内过滤设备、循环水泵等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的相关规定。
11.2.4 浴池水循环净化处理设备与浴池组合成的成品型浴池应设置可开启的设备检修孔。
条文说明
11.2.1、11.2.2 过滤设备包括毛发聚集器和主过滤器,是保证池水有良好透明度的重要设备。为了保证系统有合理的水流条件,其设备布置应尽量顺序安排,尽量减少迂回弯转。而且浴池水的水温较游泳池高出许多,为防止军团菌的孳生需要及时对过滤器经常的清洗、消毒,甚至频繁打开检修主交换过滤器的过滤介质,这就要求有足够的空间环境。条文中的建筑结构最低点是指结构梁的底面。
11.2.4 成品型公共浴池一般均将毛发聚集器、循环水泵、过滤器、加热(换热)器、消毒装置组装在浴池的侧下部,为了便于检查、维修等作业工作的开展,条文对成品浴池作了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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