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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浴池水卫生管理
13.2.1 公共浴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池水循环周期和补充水等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第4.2.3条和第4.2.6条的规定。
13.2.2 公共浴池池水水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 水质在线实时监测,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的格式和检测内容、频率的要求进行记录;
2 公共浴池水水质每日人工检测项目、检查频率应按表13.2.2规定的格式进行记录。
13.2.3 公共浴池的水质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表B.0.2和表B.0.3的格式如实填写水质检查记录,并应保存3年以上。
13.2.4 公共浴池池水的细菌和微生物应由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频率和水样提取应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13.2.2 本条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是摘自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中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和检测频率,除表13.2.2中序号14、15、16三项,一般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对于其他各项,公共浴池经营者应从自身的角度对浴池水进行人工经营性检测的频率作出规定,确保浴池水符合卫生要求。而温泉水的医疗作用,不属于工程建设方面的职责,而应以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则。
人工检查的取样要求和检测方法,应遵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共浴池水质标准》CJ/T 325的规定执行。
13.2.3 浴池经营者每次的检测结果都应如实地记录,本规程的记录表格形式仅作参考。为了对入浴者的健康负责,水质检测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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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洗浴水质、水温
- 3.1 浴用原水水质
- 3.2 浴池水水质
- 3.3 浴用水水温
- 4 浴池给水系统
- 4.1 系统划分和选择
- 4.2 循环式浴池给水系统
- 4.3 浴池循环水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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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淋浴设施
- 5.2 用水定额及流量计算
- 5.3 耗热量计算
- 5.4 管道系统
- 5.5 排水系统
- 5.6 节水节能
- 6 浴池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浴池设施
- 6.3 特殊浴设施
- 7 浴池水消毒与水质平衡
- 7.1 一般规定
- 7.2 氯制药品消毒
- 7.3 臭氧消毒
- 7.4 紫外线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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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洗浴水加热
- 8.1 洗浴水水温
- 8.2 热量计算
- 8.3 热源及加热方式
- 8.4 加热和贮热设备
- 9 设备和管材
- 9.1 一般规定
- 9.2 过滤设备
- 9.3 水泵和气泵
- 9.4 消毒设备
- 9.5 换热、加热及制冷设备
- 9.6 管材及附件
- 9.7 设备和管道保温
- 9.8 水质监测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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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废水利用
- 10.2 余热利用
- 10.3 热回收方式及回收设备
- 11 设备机房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水泵和过滤设备布置
- 11.3 加药间及药品贮存
- 11.4 消毒设备用房
- 11.5 其他设备设施用房
- 12 施工及质量验收
- 12.1 施工准备
- 12.2 设备材料管理
- 12.3 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
- 12.4 管道安装
- 12.5 专用附件和配件
- 12.6 施工安全
- 12.7 设备及设施检测和试验
- 12.8 管道检测和试验
- 12.9 系统功能检测试验
- 12.10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13 运行与管理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浴池水卫生管理
- 13.3 浴池卫生管理
- 13.4 设备运行及维护
- 13.5 安全防护
- 附录A 施工验收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 附录B 浴池池水净化处理维护管理内容及格式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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