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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一般规定
A.1.1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效果宜进行综合评定。
A.1.2 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和气流组织以及新风量和噪声等方面效果的要求,结合管理水平多方面进行性能等级的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成五个等级,水平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1A(A)、2A(AA)、3A(AAA)、4A(AAAA)、5A(AAAAA)。
A.1.3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评价和监督应允许并接受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的综合评价可由业主和用户共同进行,必要时也可由专家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管理实施部门应予以配合。
A.1.4 综合评定的时间和范围可由业主、用户、专家组或者专业机构协商确定。
A.1.5 凡向用户承诺空调通风系统性能等级的业主,应接受并通过综合评定,并在实际运行中保证达到性能效果。
A.1.6 可按照空调面积、功能区分布以及人员使用具体情况选择测点数量,样本应具有代表性,测点数量不应少于10个。单项性能评分应按照相应的评价指标在各测点得出评价分数,计算平均分,得出该项性能评分。各项性能评分相加值为空调通风系统总评分,总分满分为1000分。
A.1.7 将空调通风系统评定的总分数应对照表A.1.7中的分数,查出该系统评定等级。
表A.1.7 空调通风系统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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