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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和设计要求与保护对象及消防安全目标的设立直接相关。正确理解火灾发生、发展的过程和阶段,对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与火灾相关的消防过程示意
图1 与火灾相关的消防过程示意

   图1给出了与火灾相关的几个消防过程。在“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今天,建筑内设置消防系统的第一任务就是保障人身安全,这是设计消防系统最基本的理念。从这一基本理念出发,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尽早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启动有关消防设施引导人员疏散,在人员疏散完后,如果火灾发展到需要启动自动灭火设施的程度,就应启动相应的自动灭火设施,扑灭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后,火灾现场中的幸存者,只能依靠消防救援人员帮助逃生了。因为火灾发展到这个阶段时,滞留人员由于毒气、高温等原因已经丧失了自我逃生的能力。这也是图1所示的与火灾相关的几个消防过程的基本含义。由图1还可以看出,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之间还有一个人员疏散阶段,这一阶段根据火灾发生的场所、火灾起因、燃烧物等因素不同,有几分钟到几十分钟不等的时间,这是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最重要的阶段。因此,在任何需要保护人身安全的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只有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才会形成有组织的疏散,也才会有应急预案,确定的火灾发生部位是疏散预案的起点。疏散是指有组织的、按预订方案撤离危险场所的行为,没有组织的离开危险场所的行为只能叫逃生,不能称为疏散。而人员疏散之后,只有火灾发展到一定程度,才需要启动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扑灭初期火灾、防止火灾扩散和蔓延,不能直接保护人们生命安全,不可能替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作用。
   在保护财产方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使用功能复杂的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及大体量建筑,由于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保护对象内存放重要物质,物质燃烧后会产生严重污染及施加灭火剂后导致物质价值丧失,这些场所均应在保护对象内设置火灾预警系统,在火灾发生前,探测可能引起火灾的征兆特征,彻底防止火灾发生或在火势很小尚未成灾时就及时报警。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均属火灾预警系统。
   因此,设定的安全目标直接关系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区域报警系统,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集中报警系统适用于具有联动要求的保护对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这些保护对象中可能设置几个消防控制室,也可能由于分期建设而采用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同一企业不同系列的产品,或由于系统容量限制而设置了多个起集中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均应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2 本条规定了区域报警系统的最小组成,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区域报警系统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在区域报警系统里。可以根据需要不设消防控制室,若有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若没有消防控制室,则应设置在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区域报警系统应具有将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的功能。
3.2.3 本条对集中报警设计作出了规定。
   1 本款规定了集中报警系统的最小组成,其中可以选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组合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2 本款规定了集中报警系统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在集中报警系统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是必备设备,因此由该设备实现相关信息的传输功能。
3.2.4 有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或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对于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对其他消防控制室进行管理。根据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界定消防控制室的级别。
    主消防控制室内应能集中显示保护对象内所有的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能显示设置在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为了便于消防控制室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同时为了防止各个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的指令冲突,规定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之间不应互相控制。一般情况下,整个系统中共同使用的水泵等重要的消防设备可根据消防安全的管理需求及实际情况,由最高级别的消防控制室统一控制。
    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是必备设备,因此由该设备实现相关信息的传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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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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