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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
D.0.1 火灾探测器可设置在下列部位:
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 电信楼、邮政楼的机房和办公室。
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和办公室。
4 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5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和办公室。
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办公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7 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8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0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办公室、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11 科研楼的办公室、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12 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13 公寓(宿舍、住宅)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1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16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17 堆场、堆垛、油罐等。
18 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和设备间,列车车厢。
19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0 陈列室、展览室、营业厅、商业餐厅、观众厅等公共活动用房。
21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走道、门厅、楼梯间。
22 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3 净高超过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4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5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6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8 歌舞娱乐场所中经常有人滞留的房间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29 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 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30 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 0.8m 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31 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32 其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可燃物较多的场所或燃烧后产生重大污染的场所。
33 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 电信楼、邮政楼的机房和办公室。
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和办公室。
4 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5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和办公室。
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办公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7 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8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0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办公室、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11 科研楼的办公室、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12 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13 公寓(宿舍、住宅)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1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16 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17 堆场、堆垛、油罐等。
18 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和设备间,列车车厢。
19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0 陈列室、展览室、营业厅、商业餐厅、观众厅等公共活动用房。
21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走道、门厅、楼梯间。
22 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3 净高超过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4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5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6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8 歌舞娱乐场所中经常有人滞留的房间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29 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 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30 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 0.8m 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31 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32 其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可燃物较多的场所或燃烧后产生重大污染的场所。
33 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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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 3.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 3.4 消防控制室
- 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 4.3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 4.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 4.5 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 4.6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 4.7 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
- 4.8 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 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 4.10 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 5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 5.1 一般规定
- 5.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 5.3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 5.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 6 系统设备的设置
- 6.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
- 6.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 6.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 6.4 区域显示器的设置
- 6.5 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 6.6 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 6.7 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
- 6.8 模块的设置
- 6.9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
- 6.10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
- 6.11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
- 7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系统设计
- 7.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 7.4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 7.5 火灾声警报器的设置
- 7.6 应急广播的设置
- 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
- 8.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 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 9.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 9.4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 9.5 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
- 10 系统供电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系统接地
- 11 布线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室内布线
- 12 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1 道路隧道
- 12.2 油罐区
- 12.3 电缆隧道
- 12.4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
- 附录A 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表
- 附录B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
- 附录C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
-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
- 附录E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
- 附录F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
- 附录G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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