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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厂总体设计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 给水系统布局合理;
2 不受洪水威胁;
3 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7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8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注:有沉沙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宜设在水源附近。
8.0.2 水厂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在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处理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施应根据水厂规模、生产和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8.0.3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程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力求流程通畅、能耗降低、土方平衡。
2 在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水厂各构筑物应紧凑布置。寒冷地区生产构筑物应尽量集中布置。
3 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水流顺直、避免迂回。
8.0.4 附属生产建筑物(机修间、电修间、仓库等)应结合生产要求布置。
8.0.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力求位置和朝向合理,并与生产构筑物分开布置。采暖地区锅炉房应布置在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7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8 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的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
8.0.9 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均匀。构筑物之间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连通管或超越管。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8.0.11 水厂内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8.0.12 水厂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8.0.13 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宜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以保证净水构筑物正常运行。
8.0.14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要求。
8.0.15 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1 水厂宜设置环行道路;
2 大型水厂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可设单车道;
3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 3.5m ,双车道为 6m ,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小于 3m ;
4 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
5 车行道转弯半径 6~10m ;
6 人行道路的宽度为 1.5~2.0m 。
8.0.16 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选用 1~3 年。
8.0.17 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时,其悬浮物质不应对河道、沟渠造成淤塞,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所产生的脱水泥渣妥善处置。
8.0.18 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不宜小于 2.5m 。有排泥水处理的水厂,宜设置脱水泥渣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8.0.19 水厂应进行绿化。
8.0.1 提出水厂厂址选择的主要技术要求。
水厂厂址选择正确与否,涉及到整个供水工程系统的合理性,并对工程投资、建设周期和运行维护等方面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影响水厂厂址选择的技术要求很多,设计中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厂厂址。
当原水浑浊度高、泥沙量大需要设置预沉设施时,预沉设施一般宜设在水源附近。
8.0.2 关于水厂总体布置的规定。
水厂总体设计应根据水质要求、建设条件,在已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各工序功能目标以及处理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厂总体布置方案。
水厂平面布置依据各建 ( 构 ) 筑物的功能和流程综合确定,通过道路、绿地等进行适当的功能分区。竖向设计应满足流程要求并兼顾生产排水及厂区土方平衡,并考虑预处理和深度处理、排泥水处理及回用水建设等可能的发展余地。
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施应以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为主,非经常性使用设备应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减少配套工程设施和生活福利设施。
8.0.3 关于水厂生产构筑物布置的原则规定。
当水厂位于丘陵地区或山坡时,厂址的土方平整量往往很大,如生产构筑物能根据流程和埋深进行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形,则可使挖方量与填方量基本达到平衡,并可节约能耗、排水顺畅。
为使操作管理方便,水厂生产构筑物应布置紧凑,但构筑物间的间距必须满足各构筑物施工及埋设管道的需要。寒冷地区因采暖需要,生产构筑物应尽量集中布置,以减少建筑面积和能耗。
构筑物间的联络管道应尽量顺直,避免迂回,以减少流程损失。
8.0.4 为使水厂布置合理和整洁,并使运行维护方便,提出机电修理车间及仓库等附属生产建筑物与生产构筑物协调布置的原则规定。
8.0.5 水厂是安全和卫生防护要求很高的部门,为避免生活福利设施中人员流动和污水、污物排放的影响,条文规定水厂生产构筑物与水厂生活设施宜分开布置。
8.0.6 当水厂可能遭受洪水威胁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设施,且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该城市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以确保发生设计洪水时水厂能够正常运行。
8.0.7 参照 1994 年由建设部主编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及条文说明,规定了水厂对供电电源等级的要求。
一类城市:首都、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
二类城市: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
三类城市: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8.0.8 水厂生产操作自动控制水平应以保证水质、经济实用、保障运行、提高管理水平为原则,并应根据城市类别、水厂规模和流程要求,设置在线水质和计量设备,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相应的生产操作方式和自动化控制方案。大型水厂可采用集中监视、分散控制的集散型微机控制系统,监视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及工艺参数,对有条件的生产过程实现自动控制。中型水厂,有条件时可采用集中监测、微机数据采集、仪表监测系统、重要处理单元实现自动控制,浊度及余氯应连续测定。小型水厂,近期宜以手动为主,将来可逐步实现生产操作的自动控制,有条件时可在某些重要单元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如投药、加氯、沉淀池排泥的自动控制与滤池反冲洗自动控制等。
大型水厂应建立中心调度室,及时了解生产构筑物的运行状态和主要工艺参数,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平衡调度,保证安全供水,有条件时应掌握管网的运行信息。
8.0.9 关于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考虑配水均匀的规定。
水厂若有两组以上相同流程的净水构筑物时,构筑物的进水管道布置应考虑配水的均匀性,使每组净水构筑物的负荷达到均匀。并联运行的生产构筑物宜设置必要的连通管道,通过闸门进行切换或超越,灵活组合。
8.0.10 水厂中加药间、沉淀池和滤池是操作联系频繁的构 ( 建 ) 筑物,为有利于操作人员巡视和取样,应考虑相互间通行方便和安全。据调查,不少水厂采用天桥等连接方式作为构 ( 建 ) 筑物间的联络过道,以避免上下频繁走动。
为保证生产人员安全,构筑物及其通道应根据需要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保护设施。
8.0.11 关于水厂设置露天堆放场地的规定。
在布置水厂平面时,需考虑设置堆放管配件的场地。堆放场地宜设置在水厂边缘地区,不宜设置在主干道两侧。滤池翻砂需专设场地,场地大小应不小于堆放一只滤池的滤料和支承料所需面积。滤池翻砂场地尽可能设在滤池附近。
8.0.12 关于水厂内建筑物建筑设计的原则规定。
城镇水厂在满足实用和经济的条件下,还应考虑美观,但应符合水厂的特点,强调简洁、质朴,不宜过于豪华,避免色彩多样或过多的装饰。
8.0.13 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应根据水面结冰情况及当地运行经验确定是否设盖或建在室内,以保证构筑物正常运行。漂尘或亲水昆虫严重地区,净水构筑物可采取设盖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处理后水质。
8.0.14 关于生产和附属生产、生活等建筑物防火设计的原则规定。
8.0.15 关于水厂道路的有关规定。
车行道宽度和转弯半径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 的规定。
8.0.16 关于水厂排水系统设计的原则规定。
为使生产构筑物的排泥通畅,并及时将厂区雨水排出,水厂应设有排水系统。当条件允许时,水厂排水首先应考虑重力流排放。若采用重力流排放有困难时,可在厂区内设置排水调节池和排水泵,通过提升后排放。
设计降雨重现期取值应结合厂区地势情况确定,大型水厂的生产区宜取高值。
8.0.17 水厂的排泥水量占水厂制水量的 3%~7%,主要来自沉淀池排泥和滤池反冲洗。排泥水中主要含有原水中的悬浮物质和所投加混凝剂的少量残留物。近年来,我国部分规模较大的新建和扩建水厂已实施排泥水的处理和泥渣的处置,但大多数水厂目前还未对排泥水作处理。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凡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会造成水体、沟渠淤塞的水厂,宜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脱水泥渣应妥善处置。
8.0.18 关于设置水厂围墙的规定。
水厂围墙主要为安全而设置,故围墙高度不宜太低,一般采用 2.5m 以上为宜。
为避免脱水泥渣运输影响厂区环境,宜在排泥水处理构筑物附近设置脱水泥渣运输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8.0.19 关于水厂绿化的规定。水厂绿化要求较高,应在节约用地原则下,通过合理布局增加绿化面积。为避免清水池池顶因绿化施肥而影响清水水质,应限制施用对水质有害的肥料和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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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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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水泵吸水条件
- 6.3 管道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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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泵房布置
- 7 输配水
- 7.1 一般规定
- 7.2 水力计算
- 7.3 管道布置和敷设
- 7.4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 7.5 调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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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 ( 构 ) 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B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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