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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灭火器材配置


12.4.1 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
12.4.2 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按6具配置。
    2 铁路装车台每间隔12m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每个公路装车台应配置2具8kg干粉灭火器。
    3 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2.4.2的规定。

表12.4.2 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
表12.4.2 石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

注:埋地卧式储罐可不配置灭火沙。

条文说明
12.4.1 灭火器材对于油库的零星火灾和卧式储罐等某些设备、设施的初期火灾扑救是很有效的,所以本条要求“石油库应配置灭火器材”。
12.4.2 灭火毯和灭火沙使用方便,取材容易,价格便宜。根据不同的场所,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有利于保障油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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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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