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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培训场地
6.1.1 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培训场所的,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6.1.2 与培训能力相对应的培训场所面积应分别符合表1的要求。
6.1.2 与培训能力相对应的培训场所面积应分别符合表1的要求。
6.1.3 理论培训场所为标准教室,其设置应符合GB 50099-2011中5.2的要求,配备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6.1.4 技能实操教室宜与理论培训场所合并设置。
6.1.4 技能实操教室宜与理论培训场所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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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
- 5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 6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
- 6.1 培训场地
- 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
- 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 7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教员
- 7.1 管理人员
- 7.2 教员
- 8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
- 8.1 组织机构
- 8.2 教学管理
- 8.3 教员管理
- 8.4 学员管理
- 8.5 设备管理
- 8.6 档案管理
- 9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
- 9.1 评审形式和内容
- 9.2 评审程序
- 9.3 综合评定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置要求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评审表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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