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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教员
7.2.1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
b) 专职教员应不少于规定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c) 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均不应少于2人;
d) 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7.2.2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2要求。
7.2.3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实操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3要求。
7.2.4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初级、中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高级及以上等级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课程的教员,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者,可不具有7.2.2、7.2.3设定的条件。
7.2.5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灭火救援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实操教员,应分别具有2年、4年、6年、8年、10年基层灭火救援经历。
7.2.6 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
b)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7.2.7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和实操教员应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其内容和课时应符合表4的要求。
7.2.8 承担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教师资格应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关规定。
7.2.9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聘用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兼职教员。
a) 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
b) 专职教员应不少于规定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c) 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均不应少于2人;
d) 师生比应不低于1:20。
7.2.2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其学历和技能水平不应低于表2要求。
7.2.5 在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中,承担灭火救援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实操教员,应分别具有2年、4年、6年、8年、10年基层灭火救援经历。
7.2.6 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教员应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相应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资格,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
b)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7.2.7 第一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理论教员和实操教员应参加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其内容和课时应符合表4的要求。
7.2.8 承担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教师资格应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关规定。
7.2.9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可以聘用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兼职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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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
- 5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 6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
- 6.1 培训场地
- 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
- 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 7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教员
- 7.1 管理人员
- 7.2 教员
- 8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
- 8.1 组织机构
- 8.2 教学管理
- 8.3 教员管理
- 8.4 学员管理
- 8.5 设备管理
- 8.6 档案管理
- 9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
- 9.1 评审形式和内容
- 9.2 评审程序
- 9.3 综合评定
-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置要求
- 附录C (规范性附录)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评审表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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