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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结构要求


6.10.1 灭火器筒体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对于工作压力小于2.5MPa的灭火器筒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1.1 灭火器筒体、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与器头的连接件等,应按7.8.1进行水压试验。每个灭火器筒体都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压力为:Pt=1.5XPms,且应不小于2.0MPa。试验中不应有泄漏、破裂和可见的变形。
6.10.1.2 灭火器筒体、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零件应按7.8.2进行爆破试验。对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或贮压式水基型灭火器的最小爆破压力为:Pb=  3.6XPms,且应不小于5.5MPa;对于洁净气体灭火器或贮气瓶式灭火器的最小爆破压力为:Pb=  2.7XPms,且不应小于5.5MPa。爆破时,筒体不应产生碎片或有部件弹出,爆破应呈塑性破坏,即爆破时其容积的膨胀量不应小于原容积的10%;爆破也不应是由筒体材料中的任何缺陷造成;当爆破压力小于5.4XPms或8.0MPa中的较大值时,破坏不应发生在焊缝上。
6.10.1.3 灭火器筒体应按7.8.3进行压扁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除外)。试验后该筒体经Pt压力的水压试验,不应有泄漏、破裂等缺陷。
6.10.1.4 灭火器筒体应按7.8.4进行压力交变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瓶体除外)。试验后该筒体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爆破试验的要求。
6.10.1.5 筒体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有材料质保书,且应保证质保书的有效性;与灭火器筒体相连接的部件,其制造或配合应避免应力集中,对于与铜合金焊接的部件,其金属应与筒体的材料相一致。
6.10.1.6 焊接筒体的材料应具有可焊性,材料中碳、硫、磷的最大含量分别为:0.25% 、0.05%、0.05%;焊接的材料应与被焊接筒体的材料相适合;所有焊接操作者应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颁发的焊工资格证书。
6.10.1.7 灭火剂充装量大于3 kg(L)的灭火器,其结构应设计成无需支撑便能垂直放置。受压的筒体底部与地面应有5 mm以上的间隙。如果受压筒体底部直接与地面接触,则其底部的厚度不应小于筒身部分最小厚度的1.5倍。
6.10.1.8 筒体的测量壁厚不应小于按公式(1)计算的最小壁厚,并且不应小于0.7 mm。
     式中:
     S——最小壁厚,单位为毫米(mm); 
   D0——筒体外径,对于非圆柱体形筒体,为灭火器筒体的最大外缘对角线,单位为毫米(mm); 
     K——系数,当D0≤80时,取0.45 mm;
                         当800≤100时,取0.50 mm;
                         当D0>100时,取0.7 mm。
     如采用不锈钢材料制造的筒体,应采用含碳量不大于0.03%的奥氏体不锈钢;不锈钢的封头和封底应采用完全退火的材料拉伸制成。筒体的测量壁厚不应小于或等于按公式(2)计算的最小壁厚,并且不应小于0.64 mm。
     式中:
     S——最小壁厚,单位为毫米(mm);
     D0——筒体外径,单位为毫米(mm);
     K——系数,取0.3 mm。
     如采用铝材作筒体材料,筒体应采用无缝结构,其测量壁厚不应小于或等于按公式(3)计算的最小壁厚。
     式中:
     S——最小壁厚,单位为毫米(mm);
     D0——筒体外径,单位为毫米(mm);
     K——系数,D0≤100 时,取0.3 mm;
                        D0>100 时,取0.4 mm。
6.10.2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的钢制瓶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2.1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的充装系数不应大于0.68 g/mL。
6.10.2.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瓶体及贮气瓶每只都应按7.8.1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压力为:
Pt=1.5XPms
6.10.2.3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质无缝瓶体的型式与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4351.2的规定;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瓶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等应符合GB/T 11640的规定,采用缠绕瓶体的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0.2.4 贮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5099的规定。
6.10.3 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
6.10.4 灭火器器头或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4.1 器头或阀门应设有在完全拆下前能将灭火器内部压力释放出来的泄压结构。
6.10.4.2 器头或阀应经受筒体最小爆破压力计算值的水压试验,保持1 min应无破裂。
6.10.4.3 器头或阀等所有螺纹连接件,应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并且在至少有2牙全螺纹相啮合时才能卸压。
6.10.4.4 灭火器的外螺纹颈座应有足够的高度,当在垫片移去时,器头或阀不应碰到灭火器筒体的封头。
6.10.4.5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阀门应能手动开启、自动关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阀门与钢质灭火器瓶体的连接螺纹应符合GB 8335的规定,采用PZ27.8的规格,阀门与灭火器瓶体连接后,应留有3~5牙全螺纹。铝合金瓶体采用M25X2直螺纹;
     b)  采用铜或铜合金制造的阀门,其质量(不包括压把、提把)不应小于220 g。
6.10.4.6 灭火器器头或阀应由铜或铜合金、不锈钢等材料制造。
6.10.4.7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该装置的尺寸和安装应适当,其动作压力应在大于最大工作压力(Pms)和小于水压试验压力(Pt)值之间。
6.10.5 灭火器的开启结构应简单、方便、灵活、性能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
6.10.5.1 灭火器不应颠倒开启和使用。
6.10.5.2 灭火器的开启应由穿刺、打开密封等的方式来操作。
6.10.5.3 灭火器的开启机构应设有保险装置,保险装置的解脱动作应区别于灭火器的开启动作且能显示灭火器是否启用过。保险装置的解脱力应大于20 N,小于100 N。
6.10.5.4 灭火器的开启机构的开启动作应能一次完成,在55℃时,其开启力不应大于表9的规定。
表9
表9
6.10.5.5 灭火器应配有阀等间歇喷射机构,以保证灭火器在任何时间中断喷射,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灭火器在其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喷射时,其间歇喷射的滞后时间应不大于1s;喷射剩余率不大于10%,干粉灭火器不大于15%;
     b)  灭火器间歇喷射,阀门打开2s,关闭2s,直至喷射结束,不得出现停喷等现象;
     c)贮气瓶式灭火器在喷射开始前,其贮气瓶应被打开,并且允许停留6s后,开始喷射。
6.10.6 灭火器充装量大于3 kg(L)时,应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应小于400 mm(不包括接头和喷嘴长度),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6.1 喷射软管及接头等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满足使用要求,喷射软管组件与器头或阀连接时,应使喷射软管不受损伤;喷射软管组件应有固定在灭火器筒身上的结构并应取用方便。
6.10.6.2 喷射软管及接头应有足够的强度,在喷射软管前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其喷射软管及接头的爆破强度不应小于:在20℃±5℃时试验为最大工作压力(Pms)的3倍;在55℃±2℃时试验为最大工作压力(Pms)的2倍;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软管及接头的爆破压力应不小于:在20℃±5℃时试验为最大工作压力(Pms)的2倍;在55℃±2℃时试验为最大工作压力(Pms)的1.5倍。
6.10.6.3 喷射软管前端不设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及接头应经受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Pt)值的水压试验并保持30 s以上,不应出现泄漏、脱落等缺陷。
6.10.6.4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软管要求:2 kg、3 kg二氧化碳灭火器应采用刚性连接的喷管。刚性连接的喷管应能绕阀门接头处回转并可在任意位置停住;5 kg、7 kg二氧化碳灭火器采用软管连接,软管连接的接头应能绕阀门出口处回转;软管与喷筒连接处应有能耐-50℃低温,绝热,防静电的干硬木材等制造的手柄。
6.10.7 灭火器所采用的密封垫圈、"O"型圈,其材料、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0.8 水基型灭火器的虹吸管材料应选用耐灭火剂腐蚀的材料制造并应配有过滤器防止杂物堵塞。过滤器应设在最小通道截面前;过滤器的每个孔的流通截面积应小于最小喷射通道的截面积,过滤器的总流通截面积应大于最小喷射通道截面积的5倍。
6.10.9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喇叭筒应有足够的强度,按7.15方法试验后,喇叭筒不得有任何损坏和明显的永久变形,喇叭筒应能在使用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在-50℃跌落试验时不应有脆裂、折断等缺陷。
6.10.10 灭火器应配有提把,该提把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10.1 灭火器阀门上的提把和压把应用金属材料制造。当灭火器总质量大于7 kg的,其提把长度不应小于90 mm;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 kg的,其提把长度不应小于120 mm;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 kg的,其提把长度不应小于75 mm。
6.10.10.2 灭火器阀门上的提把和压把用碳钢制造的,当灭火器总质量大于7 kg的,其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5 mm;当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 kg的,其材料厚度不应小于2 mm;当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kg的,其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2 mm。
6.10.10.3 灭火器的提把与灭火器筒体上封头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5 mm;提把和压把表面应光滑,不应有毛刺、锐边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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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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