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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A类火灭火试验


7.2.1 试验模型
     A类火试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或其他类似的支架上)的木条和正方形金属制的引燃盘构成,支架高为400 mm±10 mm。
     木条应经过干燥处理,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 (干燥时温度不应高于105℃);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时应为0.45 g/cm³~0.55 g/cm³;木条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39 mm±1 mm,木材长度的尺寸偏差为±10 mm。
     木条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排列,每层的木条应间隔均匀。试验模型为正方形木垛,其边长等于木条的长度。试验模型的木条长度、根数和层数等参数应符合表11的规定。木垛的边缘木条应固定在一起,以防止试验时被灭火剂冲散。引燃A类火试验模型用汽车用汽油。汽车用汽油放入引燃盘内。引燃盘的相应尺寸和燃油量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表11
7.2.2 试验条件
7.2.2.1 A类火灭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试验室应具有足够的空间,通风条件应满足木垛自由燃烧的要求。
7.2.2.2 将灭火器放置在20℃±5℃环境中24 h或以上,试验时取出。
7.2.2.3 灭火试验可有专人操作,操作者可穿戴透明面罩和隔辐射热的防护服与手套。
7.2.3 试验步骤
7.2.3.1 在引燃盘内先倒入深度为30 mm清水,再加入规定量的车用汽油。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7.2.3.2 点燃汽油,当汽油烧尽,可将引燃盘从木垛下抽出。让木垛自由燃烧。当木垛燃烧至其质量减少到原来量的53%~57%时,则预燃结束。
     注:木垛燃烧时的质量损失可以直接测定或采用被证明可以提供相当一致结果的其他方法测定。
7.2.3.3 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灭火应从木垛正面,距木垛不小于1.8 m处开始喷射。然后接近木垛,并向顶部、底部、侧面等喷射,但不能在木垛的背面喷射。灭火时应使灭火器保持最大开启状态并连续喷射,操作者和灭火器的任何部位不应触及模型。
7.2.4 试验评定
7.2.4.1 火焰熄灭后10 min内没有可见的火焰(但10 min内出现不持续的火焰可不计),即为灭火成功。
7.2.4.2 灭火试验中因木垛倒坍,则此次试验为无效,应重新进行。
7.2.4.3 灭火试验应进行3次,其中有2次灭火成功,则该灭火器达到此灭火级别。若连续2次灭火成功,第3次可以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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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4351.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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