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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计算流量
7.1.1 管网水力计算应根据各节点流量、标高及各管段的规格、长度,按管网结构进行计算。
7.1.2 管网的水力计算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节点流量:
1 纳入计算的消火栓使用数量,应按能产生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最大消火栓用水量的情况确定;
2 固定灭火装置应根据需要,分别按各种最不利的情况每次取一项纳入计算;
3 冲洗巷道用水应以本规范第3.1.8条规定的使用强度按沿巷道均匀出流计算;
4 其他节点流量应按各用水点处发生最大用水组合时的流量计算。
7.1.2 管网的水力计算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节点流量:
1 纳入计算的消火栓使用数量,应按能产生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最大消火栓用水量的情况确定;
2 固定灭火装置应根据需要,分别按各种最不利的情况每次取一项纳入计算;
3 冲洗巷道用水应以本规范第3.1.8条规定的使用强度按沿巷道均匀出流计算;
4 其他节点流量应按各用水点处发生最大用水组合时的流量计算。
条文说明
7.1.1 在关于井下洒水用水量计算的第3.1.3条的说明中已经提到了计算流量问题。在本规范初版实施以前与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相关的各种标准及手册中关于水力计算中确定计算流量与日用水量的计算方法混合在一起,进行水力计算时如何取值不十分明确。一些手册中另外提供根据管道在矿井中的位置选择管道规格的表格。但选择表毕竟是一种粗略的方法,其偏差对于中、小型矿井,且系统简单的场合是可以接受的。而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了。井下绵延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的管线,不进行仔细的核算就不能准确地把握可能出现的情况。结果可能设计满足不了功能的需要,或反过来造成管道工程的浪费,这样的事例是很多的。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标准NFPA 123中虽然也对某些情况提出了管道规格选择表,但接着就强调当管道延伸较长距离后必须进行水力校核。由于NFPA 123不是专门为设计使用的标准,故未把水力计算要领纳入条文。在本规范的第3章中,设计矿井的井下各用水点的用水强度基本上都可以按规定的方法取值。这就为有规则地计算管网各管段的流量及水力状况提供了条件。
环状管网的优点除了增加了供水的可靠性之外,由于各管段中的水流量可在用水点状况变化时自动平衡,从而可以充分发挥管网的输水能力。故根据第5.4.2条规定,在增加不多的管道就可以连成环的情况下推荐设计环状管网。由于形成环网后一些管段所需管道规格的减小,管材费用也有降低的可能。
对于枝状管网,各管段的计算流量应为下游全部用水点流量的累加。但对于环状管网,上、下游不是十分确定的。故采用先确定各个用水点的节点流量的方法。确定节点定流量后,各种类型管网均可按地面给水系统水力计算的同样方法手算或采用软件来进行平差。
7.1.2 条文中规定确定节点流量的原则是按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条文说明中所述的情况,按可能发生的最大流量及可发生的最不利情况提出的。
1 因为设计要考虑3个消火栓同时出水,故要选择3个节点位置。每一个节点的计算流量为一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其中一个消火栓的位置位于最不利点,其余两个消火栓应在最不利点的附近。但所谓附近,不一定是后面紧靠着的那个消火栓。在一个巷道同一端不可能用三股水柱,应在另外的相关巷道找这样的点。这样计算考虑了实际最不利的情况,如果满足,整个系统就能符合要求。
2 一般固定灭火装置对象明确,灭火效率高。故同时开启两个或多个装置的概率很低,不必考虑这种情况,故取最不利的一项符合实际。但水喷雾隔火装置距离井口较近而水量大,最不利的带式输送机自动喷水灭火装置距离远而水量小,这两种情况理论上有可能同时发生,累加计算有合理性。但没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实际经验,是否如此,需要根据情况判断。
3 冲洗巷道取水的给水栓在较长的巷道中有可能同时在多处使用,且它的位置是不固定的,故按均匀出流接近实际。而按照给水工程理论,均匀出流可简化为两端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节点流量。
4 一个用水点的最大用水组合应为该点可能同时工作的各用水项的用水量累加。在每组因工序前后接续而不可能同时使用的各个用水项中应取设计流量最大的一项纳入累加,其余则不计入。比如在炮掘的过程中,湿式钻孔、冲洗巷帮(给水栓)和放炮喷雾三项用水是前后接续的,不可能同时发生,而放炮喷雾的水量最大,在进行水力校核时如果放炮喷雾能够满足,换成其他用水项就更没有问题了。故只取这一项就行了。
环状管网的优点除了增加了供水的可靠性之外,由于各管段中的水流量可在用水点状况变化时自动平衡,从而可以充分发挥管网的输水能力。故根据第5.4.2条规定,在增加不多的管道就可以连成环的情况下推荐设计环状管网。由于形成环网后一些管段所需管道规格的减小,管材费用也有降低的可能。
对于枝状管网,各管段的计算流量应为下游全部用水点流量的累加。但对于环状管网,上、下游不是十分确定的。故采用先确定各个用水点的节点流量的方法。确定节点定流量后,各种类型管网均可按地面给水系统水力计算的同样方法手算或采用软件来进行平差。
7.1.2 条文中规定确定节点流量的原则是按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条文说明中所述的情况,按可能发生的最大流量及可发生的最不利情况提出的。
1 因为设计要考虑3个消火栓同时出水,故要选择3个节点位置。每一个节点的计算流量为一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其中一个消火栓的位置位于最不利点,其余两个消火栓应在最不利点的附近。但所谓附近,不一定是后面紧靠着的那个消火栓。在一个巷道同一端不可能用三股水柱,应在另外的相关巷道找这样的点。这样计算考虑了实际最不利的情况,如果满足,整个系统就能符合要求。
2 一般固定灭火装置对象明确,灭火效率高。故同时开启两个或多个装置的概率很低,不必考虑这种情况,故取最不利的一项符合实际。但水喷雾隔火装置距离井口较近而水量大,最不利的带式输送机自动喷水灭火装置距离远而水量小,这两种情况理论上有可能同时发生,累加计算有合理性。但没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实际经验,是否如此,需要根据情况判断。
3 冲洗巷道取水的给水栓在较长的巷道中有可能同时在多处使用,且它的位置是不固定的,故按均匀出流接近实际。而按照给水工程理论,均匀出流可简化为两端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节点流量。
4 一个用水点的最大用水组合应为该点可能同时工作的各用水项的用水量累加。在每组因工序前后接续而不可能同时使用的各个用水项中应取设计流量最大的一项纳入累加,其余则不计入。比如在炮掘的过程中,湿式钻孔、冲洗巷帮(给水栓)和放炮喷雾三项用水是前后接续的,不可能同时发生,而放炮喷雾的水量最大,在进行水力校核时如果放炮喷雾能够满足,换成其他用水项就更没有问题了。故只取这一项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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