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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管道防腐


8.4.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钢管、钢制管件及钢制支护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防腐处理体系:
    1 井筒及井底车场内的管道宜采用长效防腐体系。钢制支护构件可采用热浸镀锌层防腐方案。
    2 一般运输、辅助运输、通风大巷内宜采用重防腐体系。
    3 采区内及工作面巷道内宜采用普通防腐体系。
8.4.2 井下钢管道及钢制件所选防腐体系的做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井筒装备防腐蚀技术规范》MT/T 5017的有关规定,或按本规范附录F中推荐的工艺及涂层进行防腐处理。8.4.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钢管、钢制管件及钢制支护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防腐处理体系:
    1 井筒及井底车场内的管道宜采用长效防腐体系。钢制支护构件可采用热浸镀锌层防腐方案。
    2 一般运输、辅助运输、通风大巷内宜采用重防腐体系。
    3 采区内及工作面巷道内宜采用普通防腐体系。
8.4.2 井下钢管道及钢制件所选防腐体系的做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井筒装备防腐蚀技术规范》MT/T 5017的有关规定,或按本规范附录F中推荐的工艺及涂层进行防腐处理8.4.1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钢管、钢制管件及钢制支护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防腐处理体系:
    1 井筒及井底车场内的管道宜采用长效防腐体系。钢制支护构件可采用热浸镀锌层防腐方案。
    2 一般运输、辅助运输、通风大巷内宜采用重防腐体系。
    3 采区内及工作面巷道内宜采用普通防腐体系。
8.4.2 井下钢管道及钢制件所选防腐体系的做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井筒装备防腐蚀技术规范》MT/T 5017的有关规定,或按本规范附录F中推荐的工艺及涂层进行防腐处理。
条文说明
8.4.1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为钢管道,而各种管道的连接管件和支护构件,如法兰、快速接头、螺栓、螺帽及托梁、托架、支架、吊架、卡箍、锚杆等,绝大部分也是钢制件,需要进行防腐处理。本规范上一版关于管道防腐的规定主要是结合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情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煤矿立井井筒装备防腐蚀技术规范》MT/T 5017-96选取有关内容整理而来的。几年来我国井下管道防腐技术又有较大革新,上述规范已由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井筒装备防腐蚀技术规范》MT/T 5017-2011取代。该规范不但名称有所改动,且从内容到结构都面貌一新。本规范理应与之俱进,更新相关的内容。
    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井筒装备防腐蚀技术规范》MT/T 5017-2011对井筒装备的使用情况分为三个等级,即对使用年限20年、10年和5年的装备分别采用长效防腐体系、重防腐体系和普通防腐体系。并分别规定了它们的表面处理方法、涂层的种类、层数、厚度及施工要求等。
    煤矿的井筒与矿井的工作寿命相始终,要求年限最长;大巷次之;而采区和工作面的管道随开拓和采煤的进展需要经常拆卸、安装,每次就位后的年限都不长。故本条根据上述情况分别规定为三个等级中的一个。但各个矿井的情况都是特殊的,比如很难说井筒使用一定会超过20年,故规定是推荐性的,用了“宜”的规范用词。
8.4.2 在按第8.4.1条确定了防腐体系后,具体的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井筒装备防腐蚀技术规范》MT/T 5017-2011的规定对钢制管道和配件、支护件进行防腐处理。由于该规范内容较多,很多与井下消防、洒水工程无关,为了使井下管道工程设计者操作方便,对其中关系到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的规定整理成表,放在附录F中。
    附录F中的表F是从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井筒装备防腐蚀技术规范》MT/T 5017-2011的附录A中摘出的。对于钢管道、钢制管件及支护构件,在表F中选取的选择涂料及涂层参数与直接从现行行业标准MT/T 5017-2011标准选取的结果是一致的。超出表F范围的内容则需查阅规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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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GB5038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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