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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普通消防站不宜大于7km²;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15km²。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三、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十四条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小于15m。
第十五条 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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