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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二十六条 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
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二十七条 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普通消防站3900m²~5600m²。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2300m²~3800m²。
三、特勤消防站5600m²~7200m²。
四、战勤保障消防站6200m²~7900m²。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的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第二十八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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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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