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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装备标准


第二十九条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特勤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地区灭火救援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
第三十条 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辆)

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辆)
表5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辆)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6、表7的规定。

表6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
表7  战勤保障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

第三十一条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8的规定。

表8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第三十二条 特勤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规定,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的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1的规定,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2的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特勤消防站可视情配备消防搜救犬,最低配备不少于7头。并建设相应设施,配备相关器材。
第三十五条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
第三十七条 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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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建标15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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