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5 样品标识及接收


4.5.1 样品的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应标于产品表面、便于观察部位。
4.5.2 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检查样品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准确。
4.5.3 检验机构在样品接收检查时如发现样品损坏,应书面通知送检企业及抽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