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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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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委托检验
6.1 受理
检验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提交的委托书和相应的技术文件后,受理委托检验申请。
6.2 检验
6.2.1 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条件与检验项目由委托方确定。
6.2.2 样品数量及配、备件由检验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样品和抽取方法由委托方确定。
6.2.3 检验机构应依据委托书和相应的技术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样品进行检验。
6.3 检验结果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委托方出具检验报告。
6.4 样品处理
检验机构在委托方确认检验结果后,退还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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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样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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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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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检验分类
4 基本规定
4.1 抽样
4.2 型号编制
4.3 分型产品
4.4 产品技术文件
4.5 样品标识及接收
4.6 设计更改控制
5 型式检验
5.1 受理
5.2 检验
5.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5.4 样品处理
6 委托检验
7 监督检验
8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9 仲裁检验
9 仲裁检验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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