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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受理


5.1.1 检验机构在收到送检企业提交的检验申请表后,受理型式检验申请。
5.1.2 送检企业应按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样品及试验所需配件、负载。
5.1.3 分型产品可以和主型产品同时申请型式检验,应同时提交分型产品的技术文件。主要产品样品数量及抽样基数执行产品标准规定或有关要求,分型产品样品数量和抽样基数由检验机构根据检验项目确定。
5.1.4 在主型产品通过型式检验后申请其分型产品检验时,应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按4.4.2条规定提交技术文件。
5.1.5 型式检验样品应按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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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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