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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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样品处理


5.4.1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保留必要的样品备查,其余样品退还给送检企业,送检企业不应将经过检验的样品作为产品销售。
5.4.2 留样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后,由检验机构通知送检企业限期取回。
5.4.3 对逾期不取的样品由检验机构核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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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297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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