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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3.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3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3.0.5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6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7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3.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3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
3.0.5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3.0.6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0.7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条文说明
3.0.1 本条是对从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和质量管理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强调市场准入制度,属于新增加的管理方面的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中表A.0.1的检查内容比较细,针对钢结构工程可以进行简化,特别是对已通过ISO-9000族论证的企业,检查项目可以减少。对常规钢结构工程来讲,GB 50300 表A.0.1中检查内容主要含: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施工技术企业标准、专业技术管理和专业工种岗位证书、施工资质和分包方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检验仪器设备及计量设备等。
3.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根据计量法规定的、定期计量检验意义上的合格,且保证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不同计量器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同一计量器具在不同使用状况下,测量精度不同,因此,本规范要求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计量器具。
3.0.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一般来说,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属于分部工程,对大型钢结构工程可按空间刚度单元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当主体结构中同时含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时,钢结构就属于子分部工程;钢结构分项工程是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本规范将钢结构工程划分为10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1 单层钢结构按变形缝划分;
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
3 压型金属板工程可按屋面、墙板、楼面等划分;
4 对于原材料及成品进场时的验收,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合并或分解检验批;
本规范强调检验批的验收是最小的验收单元,也是最重要和基本的验收工作内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乃至于单位工程的验收,都是建立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之上的。
3.0.5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一般项目是指对施工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本条中80%的规定是参照原验评标准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考虑到钢结构对缺陷的敏感性,本条对一般偏差项目设定了一个1.2倍偏差限值的门槛值。
3.0.6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便构成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相对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3.0.7 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元——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规范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或更换构件;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返工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当个别检验批发现试件强度、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或发生裂纹、变形等问题,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予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的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裕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在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仍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但已造成了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了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了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基本上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采取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再进行验收,降级使用。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3.0.8 本条针对的是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中表A.0.1的检查内容比较细,针对钢结构工程可以进行简化,特别是对已通过ISO-9000族论证的企业,检查项目可以减少。对常规钢结构工程来讲,GB 50300 表A.0.1中检查内容主要含: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施工技术企业标准、专业技术管理和专业工种岗位证书、施工资质和分包方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检验仪器设备及计量设备等。
3.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根据计量法规定的、定期计量检验意义上的合格,且保证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不同计量器具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同一计量器具在不同使用状况下,测量精度不同,因此,本规范要求严格按有关规定正确操作计量器具。
3.0.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一般来说,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属于分部工程,对大型钢结构工程可按空间刚度单元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当主体结构中同时含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等时,钢结构就属于子分部工程;钢结构分项工程是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本规范将钢结构工程划分为10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1 单层钢结构按变形缝划分;
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
3 压型金属板工程可按屋面、墙板、楼面等划分;
4 对于原材料及成品进场时的验收,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合并或分解检验批;
本规范强调检验批的验收是最小的验收单元,也是最重要和基本的验收工作内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乃至于单位工程的验收,都是建立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之上的。
3.0.5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一般项目是指对施工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本条中80%的规定是参照原验评标准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考虑到钢结构对缺陷的敏感性,本条对一般偏差项目设定了一个1.2倍偏差限值的门槛值。
3.0.6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便构成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相对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3.0.7 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元——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规范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或更换构件;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返工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当个别检验批发现试件强度、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或发生裂纹、变形等问题,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看法有较大分歧而难以通过协商解决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予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的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一般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裕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在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仍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但已造成了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了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了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基本上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采取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再进行验收,降级使用。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3.0.8 本条针对的是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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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钢材
- 4.3 焊接材料
- 4.4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 4.5 焊接球
- 4.6 螺栓球
- 4.7 封板、锥头和套筒
- 4.8 金属压型板
- 4.9 涂装材料
- 4.10 其他
- 5 钢结构焊接工程
- 5.1 一般规定
- 5.2 钢构件焊接工程
- 5.3 焊钉(栓钉)焊接工程
- 6 紧固件连接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普通紧固件连接
- 6.3 高强度螺栓连接
- 7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切割
- 7.3 矫正和成型
- 7.4 边缘加工
- 7.5 管、球加工
- 7.6 制孔
- 8 钢构件组装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焊接H型钢
- 8.3 组装
- 8.4 端部铣平及安装焊缝坡口
- 8.5 钢构件外形尺寸
- 9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预拼装
- 10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基础和支承面
- 10.3 安装和校正
- 1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基础和支承面
- 11.3 安装和校正
- 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块
- 12.3 总拼与安装
- 13 压型金属板工程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压型金属板制作
- 13.3 压型金属板安装
- 14 钢结构涂装工程
- 14.1 一般规定
- 14.2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
- 14.3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
- 15 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 附录A 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及尺寸允许偏差
- 附录B 紧固件连接工程检验项目
- 附录C 钢构件组装的允许偏差
- 附录D 钢构件预拼装的允许偏差
- 附录E 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
- 附录F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厚度测定方法
- 附录G 钢结构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
- 附录H 钢结构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查项目
- 附录J 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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