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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剧场应进行建筑声学设计,且建筑声学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同步。
9.1.2 剧场的建筑声学设计应使观众席各处获得合适的响度、早期侧向反射声、混响时间和清晰度,并应使舞台上具有合适的声支持度。演出时,观众厅及舞台内不得出现回声、声聚焦、颤动回声等可识别的音质缺陷。剧场设备噪声和外界环境噪声不得对剧场内的音质产生干扰。
9.1.3 剧场的建筑声学设计与音响系统设计应密切配合,避免扬声器的布置对观众厅音质的影响。对于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剧场,观众厅音质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条文说明
9.1.1 剧场建筑设计的全过程均与音质有关。剧场体形、围护结构的隔声、噪声设备的隔振和降噪等在建筑设计阶段应有建筑声学专业的参与、配合。建筑声学设计也为音响系统提供良好的声学条件。在装饰设计阶段,剧场装饰的用料和构造是影响音质的重要因素,为保证剧场音质符合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建筑声学应参与建筑设计的全过程。
9.1.2 剧场建筑声学设计主要为音质设计和噪声控制。音质设计通过对剧场体形、室内装饰用料、构造的设计等使观众厅内反射声分布合理,获得与剧场功能相适合的音质指标。同时,为保证观众厅的音质要求对剧场内设备噪声和传入剧场的环境噪声需进行有效控制。
9.1.3 目前大部分的剧场采用扩声系统。与自然声演出条件相比,采用扩声系统时声源(扬声器)位置、数量、强度和指向性均不同,由此观众厅内的反射声分布形式也将产生变化。观众厅内的反射、吸声、扩散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变化对音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自然声演出功能为主的剧场,其音质主要由建造声学决定,扩声系统则起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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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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