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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噪声控制


9.4.1 剧场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
9.4.2 当观众厅和舞台内无人占用时,在通风、空调设备等正常工作条件下,噪声级的限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自然声演出功能的剧场:
        1) 甲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25噪声评价曲线;
        2) 乙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0噪声评价曲线;
    2 无自然声演出功能的剧场:
        1) 甲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0噪声评价曲线;
        2) 乙等剧场宜小于等于NR35噪声评价曲线。
9.4.3 对于升降乐池及台口内舞台设备运行时的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对于台口外观众厅内其他舞台设备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或等于50dB(A)。
9.4.4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廊)、前厅等隔离外界噪声。休息厅和前厅内宜做吸声降噪处理。观众厅的出入口宜设置声闸。侧舞台不宜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入口,当受条件限制而设置时,应设隔声门或声闸。
9.4.5 空调机房、风机房、冷却塔、冷冻机房、锅炉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设施,宜远离观众厅及舞台区域,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隔振、降噪措施。
9.4.6 当观众厅下部设置送风静压箱时,静压箱内宜做隔声、吸声处理。
9.4.7 剧场辅助用房噪声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4.7的规定。

表9.4.7 剧场辅助用房噪声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
9.4.1 剧场中设备噪声及剧场内产生的其他噪声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所以剧场设计中需根据剧场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对剧场的噪声排放进行控制,尤其对于剧场噪声设备如:风机、空调机、冷却塔等所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周围环境噪声的标准要求。
9.4.2 剧场背景噪声指在空场条件下(观众厅和舞台无人占用)观众席上测得的总噪声,包括空调、通风设备的噪声以及外界传入的噪声,但不包括舞台机械和设备运行的噪声。在自然声演出条件下由于自然声的功率较小,为保证观众席上有足够的信噪比,要求背景噪声值比采用扩声系统时更低。
9.4.3 目前国内剧场中舞台专用设备不仅限于舞台台口内,在观众厅中也可能设置可移动的舞台设备,而且因在观众厅内其噪声影响更加敏感,所以对该部分设备的噪声需提出噪声限值。舞台内及升降乐池的噪声以第一排中部的位置为考察点,小于60dB(A),主要考虑目前舞台机械设备的技术发展水平和设备的投资,条件允许时应采用低噪声舞台设备。
9.4.4 剧场的休息厅、前厅作为外界噪声传入的缓冲区域,合理布置可有效降低外界噪声的传入,在该区域做吸声处理可提高降噪量。另外,该区域为人流聚集区,吸声处理可降低由此产生的噪声。侧舞台开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入口用于道具、布景运输时,避免外界噪声对舞台区域的影响,其隔声要求较高,所以在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如受剧场建筑条件的限制必须设置入口时,需根据外界环境噪声的情况配置隔声门或声闸,以确保舞台区域不受外界环境噪声的影响。
9.4.5 剧场本身的设备常与剧场观众厅在同一区域,其噪声对观众厅的影响较为明显,尤其对一些噪声或振动严重的设备如:空调机、风机、冷却塔等。从国内剧场建设的实践来看,这些噪声设备的隔声、隔振处理往往决定了剧场观众厅内的背景噪声水平,所以在设计过程中就应与建筑和机电设备专业同步进行设备的降噪和隔振处理。
9.4.6 观众厅采用静压箱下送风时,静压箱与观众厅地面之间的隔声一般较差,为保证观众厅不受空调噪声的影响,对静压箱进行的隔声、吸声处理是必要的。
9.4.7 辅助用房的背景噪声为符合指标要求,应根据各房间所处的位置和周围的声环境确定围护结构具有足够的隔声量,因而不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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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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