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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车载装备


6.5.1 消防组织在确定车载装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进行采购、操作、维护、检查和修理时,应优先考虑安全和健康因素。
6.5.2 消防特勤队(站)的车载装备配备应符合GA 622的要求。
6.5.3 消防梯应符合GA 137的要求。
6.5.4 消防斧应符合GA 138的要求。
6.5.5 消防水带应符合GB 6246的要求。
6.5.6 消防水枪应符合GB 8181的要求。
6.5.7 液压破拆工具应符合GB/T 17906的要求。
6.5.8 防爆照明灯具和电子侦检器材应符合GB 3836.3的要求。
6.5.9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应符合GB7000.13的要求。
6.5.10 车载装备应分类放置在车内各自的位置,且应以机械方式固定并用器材标牌标识。
6.5.11 消防组织应建立详细的车载装备目录。
6.5.12 车载装备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使用后应立即检查并恢复至执勤战备状态。
6.5.13 每年至少应依照产品说明和相关规定对车载装备进行一次性能测试。
6.5.14 有缺陷或无法修复的车载装备应退役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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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 XF/T6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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