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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心理健康


12.7.1 消防组织应建立消防员心理健康保障机制,保障机制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心理健康知识普及;
    b) 心理测试、分析;
    c) 心理训练;
    d) 心理疏导、咨询、诊治。
12.7.2 消防医生应在消防员的心理压力缓解过程中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
12.7.3 消防组织应建立由心理学专家、学者和医师组成的心理咨询专家委员会。
12.7.4 消防组织应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
12.7.5 消防组织应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服务教材及服务设施。
12.7.6 消防组织应实施以下列内容为主体的消防员心理素质训练:
    a) 实战模拟训练,以增强现场作业的心理适应能力为目的;
    b) 业务和体能训练,以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为目的;
    c) 心理健康辅导,以提高消防员心理保健意识为目的;
    d) 群体心理训练,对每个消防员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特征施以影响。
12.7.7 消防员心理性疾病的诊断应由心理咨询专家委员会具体实施。
12.7.8 消防组织应安排确诊患有心理性疾病的消防员接受治疗或疗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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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 XF/T6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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