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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类及型号
4.1 分类
4.1.1 按照功能分类
消防车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四类:灭火类消防车、举高类消防车、专勤类消防车和保障类消防车。
4.1.2 按照结构分类
消防车按照结构分为三类:罐类消防车、举高类消防车和特种类消防车。
4.2 型号
4.2.1 型号构成
消防车的产品型号由消防车企业名称代号、消防车类别代号、消防车主参数代号、消防车产品序号、消防车结构特征代号、消防车用途特征代号、消防车分类代号、消防装备主参数代号组成,必要时附加消防车企业自定代号。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4.1.1 按照功能分类
消防车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四类:灭火类消防车、举高类消防车、专勤类消防车和保障类消防车。
4.1.2 按照结构分类
消防车按照结构分为三类:罐类消防车、举高类消防车和特种类消防车。
4.2 型号
4.2.1 型号构成
消防车的产品型号由消防车企业名称代号、消防车类别代号、消防车主参数代号、消防车产品序号、消防车结构特征代号、消防车用途特征代号、消防车分类代号、消防装备主参数代号组成,必要时附加消防车企业自定代号。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4.2.2 消防车企业名称代号
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其代号由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给定。
4.2.3 消防车类别代号
用5表示单车式消防车,或用9表示半挂式消防车。
4.2.4 消防车主参数代号
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单位为吨(t)。
4.2.5 消防车产品序号
用一位阿拉伯数字0,1,2,···,9顺序使用。
4.2.6 消防车结构特征代号
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G代表罐类消防车,J代表举高类消防车,T代表特种类消防车。
4.2.7 消防车用途特征代号
统一用汉语拼音字母“XF”表示。
4.2.8 消防车分类代号
用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其含义见表1。
4.2.9 消防装备主参数代号
用两位或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构成和含义见表1。
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其代号由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给定。
4.2.3 消防车类别代号
用5表示单车式消防车,或用9表示半挂式消防车。
4.2.4 消防车主参数代号
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单位为吨(t)。
4.2.5 消防车产品序号
用一位阿拉伯数字0,1,2,···,9顺序使用。
4.2.6 消防车结构特征代号
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G代表罐类消防车,J代表举高类消防车,T代表特种类消防车。
4.2.7 消防车用途特征代号
统一用汉语拼音字母“XF”表示。
4.2.8 消防车分类代号
用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其含义见表1。
4.2.9 消防装备主参数代号
用两位或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构成和含义见表1。
示例1:
某企业(企业代号:SXD)生产的泡沫消防车,总质量14t,载液量5t,没有进行过改动,没有企业自定义代号,其型号为SXD5140GXFPM50。
示例2:
某企业(企业代号:WSD)生产的举高喷射消防车,总质量25t,最大工作高度30m,经过一次改动,没有企业自定义代号,其型号为WSD5251JXFJP30。
示例3:
某企业(企业代号:MXF)生产的化学救援消防车,总质量7t,装载100件化学救援器材,没有进行过改动,没有企业自定义代号,其型号为MXF5070TXFHJ100。
4.2.10 消防车企业自定代号
以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及含义由企业自定。
4.3 消防装备主参数变化规则
4.3.1 主参数变化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主参数不变。超过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
4.3.2 若因数字修约而导致主参数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4.3.3 主参数的数字修约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某企业(企业代号:SXD)生产的泡沫消防车,总质量14t,载液量5t,没有进行过改动,没有企业自定义代号,其型号为SXD5140GXFPM50。
示例2:
某企业(企业代号:WSD)生产的举高喷射消防车,总质量25t,最大工作高度30m,经过一次改动,没有企业自定义代号,其型号为WSD5251JXFJP30。
示例3:
某企业(企业代号:MXF)生产的化学救援消防车,总质量7t,装载100件化学救援器材,没有进行过改动,没有企业自定义代号,其型号为MXF5070TXFHJ100。
4.2.10 消防车企业自定代号
以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及含义由企业自定。
4.3 消防装备主参数变化规则
4.3.1 主参数变化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主参数不变。超过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
4.3.2 若因数字修约而导致主参数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4.3.3 主参数的数字修约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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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分类及型号
- 5 通用技术要求
- 5.1 整车性能
- 5.2 整车标志和标识
- 5.3 底盘的一般要求
- 5.4 底盘的改制要求
- 5.5 驾驶室和乘员室改制技术要求
- 5.6 仪表与操作系统
- 5.7 电气系统和警报装置
- 5.8 使用市电的装置和系统
- 5.9 非通信指挥消防车的通信区域及设施要求
- 5.10 车身、器材箱
- 5.11 设备、器材的固定
- 5.12 爬梯
- 5.13 制动垫块
- 5.14 附加储气瓶
- 5.15 随车文件
- 5.16 外观质量
- 5.17 装备多种消防专用装置的消防车
- 6 试验方法
- 6.1 整车性能试验
- 6.2 整车标志和标识检查
- 6.3 底盘的一般要求检查
- 6.4 底盘改制试验
- 6.5 驾乘室改制后试验
- 6.6 仪表与操作系统试验
- 6.7 电气系统和警报装置试验
- 6.8 使用市电的装置和系统试验
- 6.9 非通信指挥消防车的通信区域及设施要求试验
- 6.10 车身、器材箱试验
- 6.11 设备、器材固定
- 6.12 爬梯试验
- 6.13 制动垫块检查
- 6.14 附加储气瓶检查
- 6.15 随车文件检查
- 6.16 外观质量检查
- 6.17 装置多种消防专用装置的消防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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