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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仪表与操作系统
5.6.1 消防车仪表、操纵手柄、开关处应有指示用途的中文标牌,标牌应可靠固定,不应因震动、高温、水淋及其他原因脱落,应有保证阅读的照明。
5.6.2 消防车用各种仪表应是耐震型,指针式仪表的字体高度不小于4 mm,数字式仪表的数字高度不小于6 mm。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若在亮度高的环境下显示模糊的数字式仪表应有遮光罩。
5.6.3 消防车所使用的计量仪表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6.4 表盘直径小于60 mm的指针式仪表和数显式仪表不应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计量制的单位。
5.6.5 对于误操作将引起危险后果和较复杂的操作,应在操作人员能看到处用中文文字或图解说明操作的步骤、方法及误操作可能引起的后果。文字或图形在操作位置应能清晰阅读,对于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和由此带来的后果应使用红色字体,并比其他文字大一号。文字或图形应永久保留,不应因震动、高温、水淋及其他环境原因脱落,应有保证阅读的照明。
5.6.6 消防泵的放余水开关应接到方便操作处,放水时操作人员在车边即可操作,放余水开关的大小应保证在45 s内放尽泵内余水。
5.6.7 消防车仪表中心的安装高度离操作人员脚踏平面不大于2100 mm。若仪表中心的安装高度离操作人员脚踏平面大于1700 mm,仪表盘应下倾以方便阅读。操纵手柄、开关的中心离操作人员脚踏平面的高度不大于1800 mm。
5.6.8 消防车应选用集控制、诊断、显示、警告于一体的集中电子控制单元(控制步长不大于10 r/min)。
5.6.2 消防车用各种仪表应是耐震型,指针式仪表的字体高度不小于4 mm,数字式仪表的数字高度不小于6 mm。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若在亮度高的环境下显示模糊的数字式仪表应有遮光罩。
5.6.3 消防车所使用的计量仪表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6.4 表盘直径小于60 mm的指针式仪表和数显式仪表不应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计量制的单位。
5.6.5 对于误操作将引起危险后果和较复杂的操作,应在操作人员能看到处用中文文字或图解说明操作的步骤、方法及误操作可能引起的后果。文字或图形在操作位置应能清晰阅读,对于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和由此带来的后果应使用红色字体,并比其他文字大一号。文字或图形应永久保留,不应因震动、高温、水淋及其他环境原因脱落,应有保证阅读的照明。
5.6.6 消防泵的放余水开关应接到方便操作处,放水时操作人员在车边即可操作,放余水开关的大小应保证在45 s内放尽泵内余水。
5.6.7 消防车仪表中心的安装高度离操作人员脚踏平面不大于2100 mm。若仪表中心的安装高度离操作人员脚踏平面大于1700 mm,仪表盘应下倾以方便阅读。操纵手柄、开关的中心离操作人员脚踏平面的高度不大于1800 mm。
5.6.8 消防车应选用集控制、诊断、显示、警告于一体的集中电子控制单元(控制步长不大于10 r/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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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分类及型号
- 5 通用技术要求
- 5.1 整车性能
- 5.2 整车标志和标识
- 5.3 底盘的一般要求
- 5.4 底盘的改制要求
- 5.5 驾驶室和乘员室改制技术要求
- 5.6 仪表与操作系统
- 5.7 电气系统和警报装置
- 5.8 使用市电的装置和系统
- 5.9 非通信指挥消防车的通信区域及设施要求
- 5.10 车身、器材箱
- 5.11 设备、器材的固定
- 5.12 爬梯
- 5.13 制动垫块
- 5.14 附加储气瓶
- 5.15 随车文件
- 5.16 外观质量
- 5.17 装备多种消防专用装置的消防车
- 6 试验方法
- 6.1 整车性能试验
- 6.2 整车标志和标识检查
- 6.3 底盘的一般要求检查
- 6.4 底盘改制试验
- 6.5 驾乘室改制后试验
- 6.6 仪表与操作系统试验
- 6.7 电气系统和警报装置试验
- 6.8 使用市电的装置和系统试验
- 6.9 非通信指挥消防车的通信区域及设施要求试验
- 6.10 车身、器材箱试验
- 6.11 设备、器材固定
- 6.12 爬梯试验
- 6.13 制动垫块检查
- 6.14 附加储气瓶检查
- 6.15 随车文件检查
- 6.16 外观质量检查
- 6.17 装置多种消防专用装置的消防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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