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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车身、器材箱


5.10.1 基本要求
5.10.1.1 在车身外部、内部和厢体,操作者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等都不应有任何使人致伤的尖锐突出物或锐利边缘。
5.10.1.2 车身各门、工作平台、抽屉式储物柜 、抽拉拖板、翻转架、活动踏板等物件伸出车身之外超过450 mm时,应有明显的标示。
5.10.1.3 随车器材应按轻、小的器材放置上面,重、大的器材放置下面的原则进行摆放。
5.10.1.4 同类或相关的器材应摆放在同一器材箱内或相邻的器材箱内。
5.10.1.5 随车器材应固定可靠,取用方便,器材的抽拉柜、台和旋转架的工作应可靠。
5.10.2 器材箱
5.10.2.1 箱体应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或表面经防腐处理。
5.10.2.2 可形成电化学腐蚀或抗电性的不同金属材料零部件或构件装在一起时,在两种材料间应采用隔离措施,以防止其发生腐蚀反应。
5.10.2.3 所有暴露在外的非耐腐蚀金属材料的表面均应作防腐蚀处理。
5.10.2.4 任何封闭的厢体应通风、防潮,且能排出厢内积水。
5.10.2.5 箱体内储存的设备、器具均应设防护设施,不应使其内安装的电气线路、照明灯具、警示装置等受到机械损害。
5.10.3 器材箱门
5.10.3.1 器材箱门应开启、关闭方便,不应有卡阻和两手用力不平衡就打不开的现象。卷帘门锁应开关方便、可靠。卷帘门和锁具承受10000次开启、关闭和锁止后,不应失效。
5.10.3.2 器材箱门应由防腐蚀性材料或表面经防腐蚀处理的材料制成。
5.10.3.3 器材箱门设置应利于人员操作,取放设备和器具。
5.10.3.4 器材箱门应具有锁止功能,在人员需进出或取放设备、器具时能方便开启,在车辆运行和不使用时不应自行启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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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7956.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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