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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装置所有部件出厂前应按表5、表6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8.1.2 型式检验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按表5、表6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e)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表5 型式检验项目和出厂检验项目
表5 型式检验项目和出厂检验项目
表5 型式检验项目和出厂检验项目
表5 型式检验项目和出厂检验项目
表5 型式检验项目和出厂检验项目
表6
表6
8.1.3 例行检验
8.1.3.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 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8.1.3.2 装置的例行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外观(6.1.1)、启动方式(6.1.2.1)、泵组式装置启动运行(6.1.2.2)。
8.1.3.3 贮气瓶组的例行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工作压力(6.2.2)、密封要求(6.2.3)、贮气容器(6.2.9.2、6.2.9.5)。
8.1.3.4 贮水瓶组的例行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工作压力(6.3.2)、瓶接头要求(6.3.4)、虹吸管要求(6.3.5)、贮水容器(6.3.6.1 〜6.3.6.3)。
8.1.3.5 分区控制阀的例行检验项目至少包括标志(6.9.1)、材料(6.9.2)、工作压力(6.9.3)、密封要求、功能要求(6.9.6)、电源电压(6.9.10)。
8.1.3.6 泵组单元的例行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工作泵(6.10.2.1〜6.10.2.3、6.10.2.6)、稳压泵(6.10.3)、泵组单元控制盘(6.10.4.1、6.10.4.2)、控制功能(6.10.5)、安全阀(6.10.6)、泄压调压阀(6.10.7)、贮水箱(6.10.8.1〜6.10.8.3)、低水位报警装置(6.10.9.2)、自动补水装置(6.10.10)。
8.1.3.7 细水雾喷头的例行检验项目至少包括:外观(6.14.1.1)、标志(6.14.1.2)、密封性能(6.14.2)、过滤网(6.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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