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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耐火等级
6.1.1 图书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1.2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除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外的图书馆、书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特藏书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条文说明
6.1.2 针对图书馆建筑的特殊性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加以制定。图书资料多为纸质文献,属于固体可燃品。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书库,藏书数量多,且火灾扑救难度大,一旦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难以补救。
实施要点说明: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于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6.1.3 除本规范第6.1.2条规定外的图书馆、书库,在综合考虑安全、经济等因素的前提下,其耐火等级按不应低于二级确定。同时也考虑到此类图书馆中可能存放一些特别珍贵的图书文献,因此提出对特藏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实施要点说明: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于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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