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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气
8.3.1 图书馆建筑用电负荷等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总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安防系统、图书检索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 总藏书量10万至100万册图书馆的安防系统、图书检索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3 总藏书量10万册以下图书馆的安防系统、图书检索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4 图书馆建筑中其他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和重要性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进行确定。
8.3.2 图书馆内供配电系统应适应不同空间使用功能变化的需要,各功能空间内应预留计算机、视听设备、缩微、复印机等设备的电源接口。
8.3.3 图书馆公用空间与内部使用空间的照明宜分别配电和控制。
8.3.4 图书馆应设置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宜根据需要设置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
8.3.5 图书馆建筑各类用房或场所照明设计标准值应符合表8.3.5的规定。
8.3.6 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采用集中、分区或分组控制的方式,阅览区的照明宜采用分区控制方式。公共区域,阅览区的照明宜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采取自动控制的节能措施。
8.3.7 书库照明灯具与书刊资料等易燃物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当采用荧光灯照明时,珍善本书库及其阅览室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8.3.8 书库电源总开关箱应设于库外,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当沿金属书架敷设照明线路及安装照明设备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
8.3.9 书架行道照明应有单独开关控制,行道两端都有通道时应设双控开关;书库内部楼梯照明应采用双控开关。
8.3.10 图书馆建筑应采取电气火灾监控措施。
8.3.11 图书馆建筑内电气配线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电线电缆。
8.3.12 建筑物的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8.3.1 总藏书量超过100万册时,基本都属于国家级、省级及重点高等院校的图书馆,其安全防范系统及图书检索用计算机系统的用电应保证其连续性,停电将产生严重后果,故将其定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总藏书量10万至100万册的图书馆,为保证其安全防范系统及图书检索用计算机系统的用电,故定为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设计人员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电网情况设置可靠的备用电源;总藏书量不大于10万册的图书馆因其建筑规模小,很少有特藏品,其安全防范系统及图书检索用计算机系统的用电可按二级负荷供电。
8.3.2 图书馆建设初期都不能达到设计藏书量,随着使用时间推移,设备及藏书都会不断增加,藏、借、阅等功能空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在某一空间内电子设备,多媒体设备也会增加或变换位置,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合理划分供电范围,适当配置配电设备和电源。
8.3.3 图书馆通常设置藏书、借书、阅览、出纳、检索、公共活动及辅助用房,这些属于对读者服务的公用空间;同时还设有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用房、库房、维修间等内部使用空间,为缩小相互影响范围,便于管理,便于核算,照明系统宜分别配电和控制。
8.3.4 图书馆除设置一般照明外,有些场所如陈列室、普通阅览室、专业阅览室、珍善本舆图阅览室,缩微阅览室等处还可设置局部照明,设置局部照明有些是阅览的需要,有的是节能的需要,有些阅览室读者较少时可开少数灯,用局部照明作为补充。
图书馆属于公共建筑,在其疏散通道,楼梯间,疏散出口等处设置应急照明是必要的。
有的图书馆由于规模大,藏品重要,流动人员多,通常设有完善的安全防护系统,从保卫工作的需要,在重要场所,重要库房等处应设警卫照明,其他区域可设值班照明。
8.3.6 图书馆的各个区域通常都有工作人员管理,公共区域及阅览室的照明应由工作人员根据人员多少进行分区分片控制,为节能的需要,国家,省市及规模较大的图书馆的照明应根据照度要求、功能要求进行自动控制。
8.3.7 为了避免珍藏品遭受紫外线的损伤,对珍善本书库及其阅览室所采用灯具及光源作此规定。
8.3.8 沿金属书架敷设的照明线路及照明设备,当绝缘损坏漏电时,金属书架会带电,易造成人员电击事故。
8.3.9 采用双控开关,工作人员管理方便,少走回头路,节约电能。
8.3.10 图书馆内人员密集,藏有珍贵资料,且书库为丙类库房,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巨大。
8.3.11 图书馆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危险性大,火灾时电气线路燃烧会释放大量烟气及有毒气体,会对现场人员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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