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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金融建筑的电气设计,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金融建筑及其设施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银行金库、货币发行库等特殊金融场所的电气设计。
1.0.3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电气产品。
1.0.4 金融建筑中的非金融设施的电气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执行。
1.0.5 金融建筑的供配电、安全技术防范、信息设施、电磁兼容与防雷接地等系统应与该建筑物中金融设施的等级相适应。
1.0.6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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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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