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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7.4.1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 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
    2 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
17.4.2 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7.4.3 金融设施电源室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具有温度探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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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8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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